“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管。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修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标准,探索建立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防范各级保险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带病转岗’甚至‘带病升职’,并对因管理不当、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
在日前举行的保监会三季度监管工作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作出如上表述。他说,保险监管要突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两个关键环节,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在加强高管人员监管的同时,要继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
他说,要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发布产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报告编报规则,完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此类公司,要严格限制公司的机构和产品审批,严格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保险公司采取不合理提取准备金等手段调节利润水平。
他说,要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要将不符合保险企业盈利规律或严重偏离行业平均状况、风险有可能不断积累、有可能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要强化信息通报与责任追究,完善向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的情况通报机制,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责任上追一级的制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方案》,从11月1日开始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
在讲话中吴定富还强调,要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资产管理协调发展。制定保险资产配置通则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不动产管理办法等资产监管制度,适时开展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试点,支持保险机构针对经济形势变化超前配置优质资产。健全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评价标准,根据不同投资能力有序开放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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