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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条例即将征求意见 律师吁公众评判银行信用

2009年10月19日16: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晚报
  “希望《条例》中能够规定每年向公众征求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2009年10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近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建议。


  董正伟律师认为,《条例》的出台将是中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法律制度建设开局,也会为长期以来围绕着央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的争议热点问题提供初步的科学判断依据。但是,他也注意到“信用信息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对个人法人信用信息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以及对违规征集、发布和使用他人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偏轻等。”

  董正伟律师详细分析说,之前,围绕着金融机构单方面收集、记录个人银行卡交易、使用信息记录引发个人信用“黑名单”的争议至今没有很好解决。很多公民被错误记录银行信用信息后,要求纠正经历的过程和时间很漫长,甚至要花费很大的财力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够把错误记录取消。因而,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者收集、发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当,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以及法律维权程序支付的律师费等。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同时,董正伟律师也建议:在《条例》中应该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之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即使是公开的信息,如果存在较大争议将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较大危害,征信机关也要征求当事人意见。

  目前,《条例》中没有赋予公众对商业银行评判的权利。董正伟律师建议在中国征信中心的工作中增加一条:“中国征信中心应当每年向公众征求一次对大型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每5年向社会公众征求一次全面系统的大中型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披露报告。对连续3年被公众信用评价为低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给以行政处罚。”

  对此,董正伟律师解释说,华尔街金融危机告诉人们,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不诚信的就是商业银行!经济危机都是从金融垄断利益集团的欺诈和投机开始的。而中国商业银行乱收费引发的诚信危机远远没有消除。所以每年由公众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一次诚信评价是督促商业银行依法诚信经营的保障,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手段。(记者周明杰)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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