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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升果汁起诉大摩 金融衍生品纠纷再起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0月31日08:00

  又一起中国企业和外资大行关于金融衍生品的纠纷浮出水面。这次事件的主角是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海升果汁(00359.HK),另一方据英国《金融时报》(《FT》)报道为摩根士丹利。

  根据《FT》报道,摩根士丹利有两家公司卷入这一纠纷,分别是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International),以及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事情源于2008年7、8月份,海升果汁与摩根士丹利签订了外汇掉期合约。根据年报,这一合约使得海升果汁在2008年确认了1.91亿元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值变动亏损,并导致当年亏损5914万元人民币。

  目前,双方都已经诉诸了法律。10月12日,海升果汁发布公告称收到英格兰商事法院的裁定,要求强制执行专有审判权条款。今年5月份,摩根士丹利在英格兰商事法院向海升果汁提出了法律诉讼。而早在4月份,海升果汁已经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摩根士丹利。

  10月30日,本报记者联系了海升果汁以及摩根士丹利的相关人士,双方均拒绝对此事发表评论。

  交易对手与评级顾问之别

  海升果汁主要从事浓缩果汁及浓缩果汁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市场包括北美、欧洲、俄罗斯、南非、澳大利亚及亚洲。

  海升果汁2009年中报显示,海升股份面向澳大利亚、美洲、欧洲的收入,占到中国出口浓缩苹果汁总收入的31.13%。

  美元是海升果汁出口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海升果汁有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

  2008年6月,评级顾问向海升果汁推荐了一款外汇掉期合约,并向海升果汁表示,这一合约可作为其美元计值贸易应收账款的对冲,从而降低人民币兑美元价值波动的风险。为进行风险对冲,海升果汁分别于2008年7月及8月与对手方签订这一合约。

  这一合约规定,海升果汁有责任分别按人民币6.828元兑1.00美元及人民币6.8555元兑1.00美元之合约固定汇率,每月与对手方进行交易,将5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直至2013年止。于该等合约开始六个月后,对手方有权选择于任一月份终止该等合约。

  在合约订立不久,双方又修改了合约条款。2008年10月17日,海升果汁根据评级顾问的建议重新订立合约。新合约规定,海升果汁有责任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2010年9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及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期间,按人民币6.85元兑1.00美元、人民币6.78元兑1.00美元及人民币6.77元兑1.00美元之合约固定汇率,每月将80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并且规定,海升果汁有权选择终止该等合约,向对手方支付之终止付款上限为3800万美元,选择终止该等合约之权利于2009年4月10日届满。

  值得注意的是摩根士丹利及其关联方在这一合约的订立中,既担任了合约的对手方,又担任了海升果汁的评级顾问。

  根据《FT》报道,与海升果汁签订外汇掉期合约的是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对手方”),而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级顾问”)则担任了海升果汁在编制及订立这一合约时的评级顾问。

  海升果汁的公告也表示,订立外汇掉期合约的对手方,与在编制及订立这一合约时担任本集团评级顾问为“同系附属公司”。

  风险披露与风险敞口

  合同订立不久,2008年9月19日评级顾问通知海升果汁,要求海升果汁以现金形式来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的标准是,按评级顾问计算的这一合约的市值减去给海升果汁的信用额度,当时给海升果汁的信用额度为1000万美元。

  这样,合约的市值及评级顾问所要求的保证金将取决于即期及远期的外汇汇率,而外汇汇率将根据当时的市况不时出现变动。

  海升果汁拒绝支付保证金,并在中国寻求法律顾问意见。海升果汁在2009年4月2日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就有关争议,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法律诉讼。

  对手方及评级顾问均列为被告。海升果汁要求判决合约侵权,并且支付赔偿。

  海升果汁在公告中称,在评级顾问于2008年9月11日向其发出关于支付该保证金的可能性的通知之前,对手方及评级顾问均未曾向其知会或披露关于任何该保证金的条款及任何与亏损有关的风险。海升果汁还在公告中称,在该等合约编制及订立之时,评级顾问理应了解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该保证金将对其构成不利影响。

  海升果汁公告称,据该等合约2009年4月10日的市值约人民币1.38亿元计算,保证金的金额约为人民币7000万。而根据今年中期报告,海升果汁在2008年底的“银行结余及现金”为6987万元。

  无疑,以上两条均构成了海升果汁的诉讼理由。

  管辖权争议

  2009年4月20日,对手方向海升果汁发出通知,称2009年4月14日已经终止了外汇掉期合约。终止这一合约计算及索偿的金额为26,283,603美元(约1.8亿元人民币)。海升果汁当时不同意向对手方支付索偿款项。

  对手方于2009年5月14日知会海升果汁,已就合约于英格兰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向海升果汁提出法律诉讼,要求支付索偿款项及其他费用。

  除了索赔外,摩根士丹利还要求海升果汁发表声明,表明其在中国向两家公司所提出法律诉讼内作出之一切申索,都源自或有关这一合约之争议;同时还声明海升果汁向两家公司提出的中国诉讼违反了合约。

  由于合约中包含有“专属管辖权”条款,摩根士丹利所要求的声明实际上关系到合约的管辖权。

  为了进一步明确管辖权,摩根士丹利的诉讼要求还包括,英格兰商事法院颁布要求海升果汁终止及撤销中国诉讼之强制令,或颁布禁止海升果汁进一步提出中国诉讼之强制令。

  此外,还要求英格兰商事法院颁布强制令,禁止海升果汁就源自或有关该等合约之争议,于英格兰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向摩根士丹利提出或继续进行任何诉讼。

  但英格兰商事法院在10月5日作出的裁定,驳回了摩根士丹利的要求。裁定称这一合约之专有审判条款仅适用于有关协议订约双方的索赔。这意味着“专属管辖权”条款仅适用于合约的交易对手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

  尽管英格兰商事法院还裁定,并无充分理由不颁布禁止本公司于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对手方提出申索之禁诉令以强制执行专有审判权条款。但英格兰商事法院颁布的这一禁诉令仅适用于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

  英格兰商事法院的裁定意味着,外汇掉期合约中所包括的专有审判条款仅适用于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而不适用于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这意味着,曾就对冲合约提供咨询服务的子公司——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可能面对在中国法庭提起的诉讼。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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