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就在因太工天成重组方爽约、中国第一例因重大资产重组中违背承诺导致的股东代表诉讼呼之欲出之际,上实医药(600607.SH)部分中小股东正就“上实系”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有违股改承诺一事,酝酿在将于11月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的严谨性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漏洞显露无遗。
两次资产注入落空
2006年5月,在上实医药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其实际控制人上实控股曾明确作出承诺:将旗下附属企业持有的杭州青春宝股权适时和采用市场公允价格转让或注入上实医药,该项资产转让或注入上实医药时,需通过上实医药、上实控股及相关各方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然而,在其后的三年里,上实控股进行了两次资产注入的动作,却两次都没有成功。这让因看好其股改注资承诺而携真金白银杀入的中小投资者们心生迷茫:上实控股是否有诚心履行其股改承诺?
知名财经博主思朴正是上实医药中小股东中的一员,也是股改背诺最为坚定的反对者。思朴对记者表示,股改承诺应该以行为结束为完成标志,而不是以敷衍逃脱为标志。
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记者表示,在上实医药的控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履行承诺的时间,所以他永远不注入,在法律上要想界定其构成违约也存在困难。
而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只有重组承诺内容中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三方面都完备,才能更好地主张权利。宋一欣称,太工天成案例中虽有明确的注入时间,但对注入何种资产没有明确界定,为中小股东主张权利带来了困难。
而上实医药和太工天成两个案例恰恰都突出了承诺内容的严谨性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教授认为,有必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上加强对证券市场软信息披露的控制和规范。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进一步指出,脱离开个案的探讨,为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未来应在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中尽可能明确注入资产的具体种类和规模、对盈利的预期、履行时间等细节,而不能大而化之。为此,他在10月30日召开的太工天成重组失败案研讨会上建议,证监会应进一步完善重组承诺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背诺争议
在第二次重组宣告失败后,上实控股并没有放弃其既定的资产整合策略,只不过,整合的路径发生了变化。
根据上实系数家公司10月16日公布的重组方案,完成重组将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上海医药换股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第二步由上海医药向上药集团发行股份购买上药集团相关资产;第三步由上海医药向上海上实发行股份筹集资金,并以该资金向上实控股购买医药资产。
问题由此而生。思朴认为,对于上实医药而言,大股东一直承诺的是将青春宝等中药类资产以合适方式注入其中;现在则变成了上实医药被另外一个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后,再把青春宝等注入到新公司中去,大股东认为这就算是兑现了股改承诺,这说不过去。
思朴分析,如果将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的情况和现在上实医药被吸收合并的方案对比,上实医药的中小投资者遭受了高达65亿左右的损失,其中,大股东侵占了19亿。
在10月29日的路演中,上药集团助理总裁葛剑秋解释说没有违背股改承诺,原因在于:“在上海医药重组过程中,虽然上实直接将正大青春宝等资产注入上海医药,可能使得原本应由上实旗下的上实医药股东独享的“折价注资利益”被吸并后新上药的全体股东共享,但考虑到本次交易中,上药集团亦折价注资,上实医药股东亦因本次重组享受到了本属于上海医药或中西药业的该部分利益。”
思朴对此不以为然,其表示,股改承诺是上实控股与上实医药小股东间的事情,现在大股东提出要重组,等于把本应给上实医药小股东的利益给别人,而这并非小股东所愿。
引入第三方评估
11月5日,上实医药等几家公司将就吸收合并方案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一位小股东表示,散户投反对票是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他将对此坚决投出反对票。
但他同时担心,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意味着同意了大股东对股改承诺做出更改。
对此,宋一欣表示,股改承诺是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间构成法律关系,吸收合并是除关联交易方以外的中小股东利益表决的问题,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后者形成的决议未必意味着能对以前的合同形成更改。
宋一欣表示,从目前情况看,上实控股应该先履行股改承诺,将青春宝等股权注入上实医药,然后再吸收合并,现在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
至于小股东利益是否因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受到损害,应该由公允第三方给出一个评估意见,而不能任由双方争执不下,宋一欣对记者表示,大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达成协议,就小股东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行评估。如果侵犯了,可以在两个月内就该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出撤销之诉。
思朴表示,尽管法律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救济权利,但真正将维权进行到底依然路远且艰,他还是希望这家制药企业能够主动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做到如胡庆余堂(拟注入资产)牌匾中所称的“戒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