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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企业福利费发放法律界称个人税负并未增加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1月26日06:49

  熊剑锋

  财政部昨日发文,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界定,其中规定,企业按月按标准、以货币化形式为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约束国企“福利费”泛滥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财政部此举意在对国企的福利费支出加强监管,防止其以福利费的名义为职工增加收入,从而加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财政部在这份名为《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文件中也表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的《通知》属于2007年公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后续补充规定。与过去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规定,而采取据实列支的方法。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昨日对CBN记者表示,此次财政部发文,另一个目的是界定福利费的发放范围——企业发放福利费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在一些国企,职工的收入构成非常复杂,其中福利费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曾经有网友在网上公布了100多种福利费的名称。

  《通知》称,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

  并非新增税负

  对于有的媒体关于《通知》将增加个人税负的说法,业内人士并不认同。

  王培对CBN记者表示,事实上,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中,住房、交通和通讯补贴等收入都是个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一直都是要缴纳个税的。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刘天永也对CBN记者表示,《通知》非新的规定,而只是对此前相关规定的重申,对于住房补贴等收入,无论什么法律都没有不征税的依据,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税属于地方税收,各地的处理都不一样。

  安永的一名业内人士对CBN记者表示,财政部的《通知》只是对财务处理进行了规范,实际上和税收的关系并不大,税收遵循的是税法等税务准则;从企业的角度看,职工工资和福利费都是可以在税前作为成本扣除的,不会影响企业应缴的所得税;从个税角度来说,对住房补贴等收入也原本就应征收个税。

  国税总局大企业司8月底下发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就已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标准之后,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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