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称违反宪法和物权法,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而据有关部门透露,国务院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缘何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拆迁条例》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要修改?记者为此采访了广州法律界相关人士。
“难道拆迁证比房产证还大?”
5名教授的上书内容十分专业,分别就条例中的具体条文提出了法律上意见。记者昨天采访了广州多位律师,试图用日常的语言来解释目前法律间存在的矛盾。
广州的钟伟律师称,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房屋所有者,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在手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而目前政府仅仅凭借一个拆迁许可证,便可以依据条例行使拆迁,难道说拆迁证比房产证还大么?
“政府可依《物权法》先征收再拆除”
难道严格依照《物权法》,政府就无法拆迁了么?其实也并不是这样。依据目前《条例》,当《拆迁许可证》发出时,新业主持有的是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可是原房屋还在,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当属原业主持有,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土地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如果这样就去拆别人的房屋,那其实涉嫌侵权。
广州的肖雄辉律师称,《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如果房子被政府征收了,那么所有权也就转移给政府了,就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