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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后悔卖房不过户 反诉无据应履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09年12月09日15:22
  2007年9月,孙某与马某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本市A处房屋出售给马某,房屋的成交价为96万元;孙某应当于2007年10月10日前向马某交房;双方应当于2007年11月10日前与中介公司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均知晓孙某所卖房屋现没有产权证。

  同日,孙某与马某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马某当即将购房定金5万元支付给孙某;双方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马某愿意在孙某产权证明下发之前同其签订居间及买卖合同;孙某承诺在2007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完毕。签订了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后,买方马某按约向孙某支付了房款,并已经实际入住所购房屋。

  而孙某却觉得房子卖得有点亏,以自己长期生活在外地,不了解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中介公司不让其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了解行情为由,认为受到中介公司和马某的欺诈,拒绝办理房产证。马某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证,并配合办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

  [评析]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孙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孙某作为房屋权利人,理应在对欲售房屋的状况及市场价格仔细了解后,以严谨、审慎的态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现其以对中介机构的不信任和长期在外地生活,不了解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中介公司不让其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了解行情为由,认为受到中介公司和马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孙某与马某签订买卖合同时,虽然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依据相关规定,孙某与马某就该房屋进行的买卖,非禁止交易关系,所涉及事项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孙某与马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马某已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已经实际入住所购房屋,孙某不协助马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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