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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人大撤销拆迁条例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少峰
2009年12月15日06:23

  律师建议人大撤销拆迁条例

  北京律师吕国华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函,建议进行拆迁立法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在北大5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后,昨天,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

  吕国华认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可以说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在涉及到商业开发的时候,这是一种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要来谈判讨价还价,但如果政府却参与其中,就容易让被拆迁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有碍公平。

  ■ 对话

  政府助开发商拆迁有碍公平

  新京报:你经常接触到拆迁领域的案件吗?

  吕国华:是的。拆迁有基于公共利益的,也有的是商业拆迁。

  比如我现在手头正代理的北京南部的一个郊区县的案子,属强制拆迁,我代理人的房子建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政府以土地储备中心的名义提出拆迁,将农村的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作为储备土地用地,但随后就将这块土地转手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新京报:这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呢?

  吕国华:如果政府把土地征收后用于修路,那这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拆迁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实际上却交给了开发商,事实上是一种商业拆迁。

  这时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要来谈判讨价还价,但政府却参与其中,单方面定价,这就让被拆迁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

  新京报:在你代理的拆迁案子中,都是被拆迁人起诉谁?是起诉政府还是起诉开发商?

  吕国华:都是起诉政府的。2005年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裁决不满,要提出诉讼,这当然都是针对政府部门的案子了。

  新京报:在你接触到的涉及“公共利益”拆迁的案子里,政府是怎么解释“公共利益”的?

  吕国华:现在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明确界定,通常都是由政府来说,这块土地的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

  新京报:有具体的案例吗?

  吕国华:我代理的一个北京市区一处拆迁案,是国有土地,政府要征收拆迁,作为储备用地,但转手用作房地产开发,建高尔夫球场。

  当时拆迁办主任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这是经营,得向国家缴税,这税收得进入国库,这就是“公共利益”了。

  如果照这个说法,那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都向国家缴税,那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了。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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