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于昨日举行的证监会第2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在基本承袭了2004年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增删。新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中止审查制度,在目前实践的基础上将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其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适应范围;二是删除了原试行规定中关于证监会对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以与《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相适应;三是在审查程序上规范了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四是增加规定中止审查制度。
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则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