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半年以来,围绕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修改,争论仍在持续。
“大修”还是“小改”争议之外,对私募人士来说,他们更为关注的是,私募基金未来将如何被监管?
据最近曝光的证监会《基金法》修改小组的修法建言,此次修改主要方
向依然集中在对公募基金的完善和细化上,并未提及对私募基金的意见。然而,睿新投资董事长李振宁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把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的思路已经基本确定。“《基金法》修改时,把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势在必行,这是本次修改的一个基本方向。”作为私募界的元老级人物,李振宁一直在为阳光私募的合法地位奔走,并参加了不久前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主持的调研座谈会。
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给公募松绑
日前,证监会《基金法》修改小组已经就修改《基金法》提出主要思路和修改建议,具体修改内容建议包括: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关联交易适度“松绑”;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严惩“老鼠仓”等背信行为。
对这一思路和修改建议,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基金界人士都表示欢迎,认为有利于基金业长远健康发展。“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给基金业松绑是个大趋势,比如放宽关联交易的限制等是国际惯例。”华富基金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程坚表示。
“关联交易规定对我们投资影响实在太大。其实从实践上看,问题根本没有那么严重。”一位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多家上市银行已成为基金托管人,而受制于《基金法》,基金不能买卖与这些银行有关系的证券。“比如我们某只基金的托管行是深发展(000001.SZ),平安收购深发展之后,我们就不能买中国平安(601318.SH),也不能申购平安证券主承销的股票。”该人士认为,其间的逻辑链条并不严密,且绝大多数基金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可能。
对投资范围,基金界普遍认为应该有所拓展,尤其是随着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把期货纳入投资视野显得十分必要。“包括融资融券以及相关的衍生产品,都应该允许基金参与投资。”一位基金研究人士表示。
但是,上述证监会建议并未涉及基金界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即基金经理能否购买股票。“只要我买卖事前都公开申报,并且持股有一定期限,那么就应该允许,即使有问题,也能得到社会的及时监督。”一位基金经理认为,基金经理同样有理财需求,开放基金投资只是一小步。
与此同时,接受采访的基金经理一致认为,对于“老鼠仓”等行为要严惩不贷,“必须要严重得让参与者倾家荡产,否则不足以警示业界。”
国联安基金研究总监、国联安主题驱动(257050.OF)基金经理陈苏桥认为,不能让几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应该严惩“老鼠仓”,重塑基金经理的良好职业形象。
但在好买理财总经理杨文斌看来,与上述问题相比,是否应该放开公募基金准入门槛、是否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更为重要。“现在基金业仍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只有国有企业才被允许成为股东,这不利于基金业长远发展。”杨文斌说,应该适度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人开办基金公司。
原《基金法》起草小组负责人、著名经济学者王连洲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多次呼吁放开对基金业准入门槛,允许多元化竞争,不应让国企独享基金业的发展利益。“通过垄断,他们获得了超额利润,这是不正常的。”目前已经获批的60多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
私募渴望“被承认”
“经过各方的讨论,最终达成一个共识,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是把私募基金纳入到《基金法》中,使我们的《基金法》成为一个比较全面的法。”李振宁说,在过去的《基金法》里本来有一个第九章,涉及到私募(向特定对象募集),但10多年前由于意见分歧,把这一部分取消了。
从2004年出现至今,阳光私募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其总体规模仍不能与公募同日而语,但是其投资理念和投资能力,越来越得到市场尤其是高端理财市场的认可。
多头监管的难题,正是导致私募基金始终没有得到合法承认的主要原因。“阳光私募是通过和信托业的联手才合法化的,但是信托公司归银监会管理,而信托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主要在二级市场活动,应该归证监会管理,这就形成了多头管理。”杨文斌认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
业内人士认为,正是由于私募行业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才亟待纳入监管部门视野,通过适当的监管,使之逐渐正规化,合法化。在谈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问题时,李振宁表示,私募基金风险较大,特别是未来推出融资融券后,这就要求私募基金向特定对象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且严格按合同办事。
李振宁建议,未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最近我们在筹办中国第一个私募基金协会,得到上海金融办的大力支持,目前正在注册过程中,相信自律组织还是会起到很大的补充作用,来协助管理当局管理好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