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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权力下放交易所意义重大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2月22日10:48
  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草案》是在2004年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与《试 行规定》相比,相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首次明确了“中止审查制度”,增加了中止、恢复审查的具体程序,将原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并且将以主席令形式发布。在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不是上述内容,而是股票上市由交易所核准的相关条款。

  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试行规定》。其中的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授权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被授权单位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此后直到2006年5月1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才明确了交易所拥有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尽管如此,此权力在证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中并未更改过来,而为了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衔接,《规定草案》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明确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而不是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证券交易所核准权力的名正言顺,显然体现了市场的一大进步。长期以来,沪深交易所基本上处于权力的真空中。无论是新股的过会审核、上市文件的签发,还是股票上市等的核准,都由中国证监会说了算。而沪深交易所表面上是以监管者的身份出现,但实际上却形同虚设。即使是上市公司出现恶劣的违规行为,其也只能如同“隔靴搔痒”般的发个谴责公告了事,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而言,没有丝毫的杀伤力与威慑力。因此,此前的证券交易所,从监管的角度看,更多地像个“花瓶”。而对于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其权力在中国证监会。

  事实上,在中国资本市场这个大熔炉中,利益的纠葛无时不在。为了获取利益,不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常常铤而走险,就连监管层内部亦常常“新闻”频出。曾在证监会任职的银河证券前总裁肖时庆、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等,均因为种种原因落马。而证监会的前官员王小石、发行部副主任刘明、上市部副处长钟志伟、上市部副主任鲁晓龙等等的落马,大都集中在发行部和上市部这两个权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腐败等问题将随之而来。而当权力被用来寻租,最终受到伤害的除了市场之外,当然还有广大的投资者。

  目前一些本该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都被证监会“代劳”了。此次虽明确了股票上市等由交易所核准,但新股的过会审核、发行核准等,仍然掌控在证监会手中。而从证监会数次出于市场的疲软与低迷,进而暂停新股发行来看,新股发行已成为其调控市场走势的一大工具。然而,新股发行从最初的审核制到核准制再到最终的注册制,是市场发展的大方向,而新股发行等事项由交易所来监管亦是大势所趋。况且,目前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节奏的调节,一方面不利于新股的市场化发行,?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鹿煞⑿刑逯埔膊豢赡苁迪终嬲氖谐』挥氪送保灿爰喙懿愦罅ν平鳤股市场化的初衷相悖。

  因此,此次证监会通过修订《试行规定》,将已属于交易所的权力“正名”,其背后的意义非同寻常。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规划者、管理层,证监会应该更加重视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层与处罚,将一些本该属于交易所的职责与权力完全下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证监会下放的权力还太少,而作为一线监管者的交易所还应该发挥出更大的监管作用。在监管市场这个问题上,证监会与交易所须职责分明,各司其职,该谁负责的谁负责,正如“恺撒的归恺撒,人民的归人民”。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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