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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年报须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2009年12月28日10:44

  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第30号规则”

  创业板年报须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A5版)。与主板年报准则相比,“第30号规则”增加体现创业板公司特色的披露要求,强化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披露要求,强化对公司成长性的披露和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增加对公司研发情况的披露,并增加了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强化了退市风险的警示。

  据介绍,“第30号规则”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准则为基础,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悉,在起草过程中,“第30号规则”主要遵循三大原则。

  一是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根据创业企业技术变化快、风险较高、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等特点,“第30号规则”在资产、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披露要求,并充分揭示风险,以便投资者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创业板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是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则衔接。使上市公司首次披露与持续披露相衔接,发行监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避免出现疏漏或冲突。

  三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在保证投资者方便获取信息的同时,尽量减少重复披露,在披露内容和形式上争取为公司提供更多便利,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第30号规则”增加了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强化对公司披露核心竞争能力以及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对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等披露要求。

  由于创业板新增了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情形,因此,“第30号规则” 特别强化了退市风险的警示,要求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风险提示。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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