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曹华)今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做客人民网,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并就有关中
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情况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蒋定之说,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需满足五项条件。
蒋定之指出,2
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外,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规定“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规定"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规定"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及"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规定"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由于村镇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二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两年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稳健发展,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仍将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制度不变。
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都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擅自或变相吸收存款。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运用资本金和借入款等专门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商业性机构,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和管理存款的技术设施。因此,从维护社会金融稳定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角度出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