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某家金融企业高层担心的是,当地国资委、财政厅或者金融办三家都要来对他们进行绩效考核。
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东部某省会城市,南下的寒潮使当天温度接近冰点,但当地一家国有金融集团的例会却开得比以往都热烈得多。
会议的议题只有一个: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让这家企业高管们无所适从的是,当地金融办也要下发给他们一个绩效考核标准,而他们又属于国资委系统,必须按照国资委标准来考核,如今财政部又来了一个考核标准。
“听谁的?”这位企业负责人颇为无奈。
当地政府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企业负责人或不在乎听谁的,而在乎哪个绩效体系对自己有利,因为绩效直接决定了他们的薪酬,但对于政府而言,“政出多门总不是好事”。
惹争议的考核体系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政部将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而且该《细则》要求,该考核标准自从2009年12月25日、《细则》发布之日开始就立即实行。
这让上述这家金融企业颇为难,这家企业之前一直按照当地国资委的考核标准计算高管的薪酬。
更让这家企业高层们担心的是,他们听说当地的金融办也在赶制新的考核标准并尽快推出来实施。
他们颇为担心当地国资委、财政厅或者金融办三家都要来考核,“不知道该听谁的”?
与此同时,由于考核是和薪酬挂钩的,不同的考核结果是计算出一个企业负责人不同的年度报酬,两个标准的结果肯定是不同。
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样假设,“国资委考核后计算得出应该是拿100万,而财政厅根据自己的办法考核计算结果是50万,那你说,到底是该拿50万还是100万?”
这位负责人颇为无奈,政出多门的结果是无所适从。上述政府官员表示财政部的考核办法具有一定的支持度。
这位官员担心这可能直接导致受损失的政府部门,“一些企业可能搞两套办法(国资委和财政部的两个考核体系),拿出去都是合法的,怎么分配最后是企业选了算,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当地国资委系统一位官员认为财政部目前不会越过国资委对国资管理的金融类企业进行考核。
在他看来,“企业倒不在乎具体谁来考核,但考核的结果对自己越有利越好。就是得出的年薪要更高的,这样的考核体系就是企业需要的。”
据本报了解,目前,国有金融企业仍然以国资委系统的绩效体系为准。
谁是绩效体系制定者?
这似乎让企业走进了一个难以抉择的窘境。
按照惯例,企业绩效考核最终要落实到完善出资人制度上来,按公司法来定考核主体。
这似乎是一个颇为稳妥的方式,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又问题重重,“这样一来,金融类企业的考核指标差异又太大,五花八门,也不太公平。”上述地方官员告诉本报记者。事实上,现在的央企上市公司,尤其是有H股或者海外上市公司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由于很多国企金融公司已经上市,如果按照出资人制度来考核会出现很多问题,“有可能集团下属上市公司的老总比集团老总收入高很多。”这位官员说。
其表示,“执行的不好,可能会出现母子公司实行不同的考核体系,比如说一些中央企业,下面有银行、信托、保险公司,母公司是执行国务院国资委的考核办法,而其子公司可能接受的是财政部的考核办法。”
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公司一般是接受母公司的考核办法,即企业内部的考核办法。
因此,其发出疑问,“到底是执行国资委的还是财政部的,或者母公司执行国资委的,但信托、证券等子公司执行财政部的?”
更为复杂的是,“现在许多公司都投资有金融类行业,一个单位考核和薪酬分配可能会出现两套或者多套标准。”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教研室主任文跃然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金融国企的特殊性,管理金融高管乌纱帽的一方与管理其收入的不是同一方,如果相关部门权力分散,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文跃然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能够通过立法将管控办法固定下来。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一一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