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担保等问题 ST锦化及相关高管遭深交所谴责
□ 本报记者 肖林秀 庄少文
近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严重违规问题的ST锦化(000818)及其控股股东锦化集团公司、董事陈世杰、孟建华、王铁山以及财务总监李晓光予以公开谴
责的处分。此外,深交所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日起对ST锦化股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查明:2007年及2008年,ST锦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ST锦化资金余额达1.18亿元;同时,2008年和2009年,ST锦化多次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即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诚信为本,规范运作,杜绝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每一个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对任何从事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当事人,都将课以重刑。
因此,这位负责人再次郑重提醒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以此为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