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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细化监管制度 持续紧盯保险业高管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1月27日00:10
  核心提示:除了加强了对已获任职资格人员的持续监管,任职资格条件也将变得更加严格,而对总经理管理经验的要求则最为引人关注。

  来自保监会的消息称,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9日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其中细化的持续监管制度,将着力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规定》是为了贯彻新《保险法》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部分的内容。“针对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出现的人才短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监管机构希望以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准入和从业行为监管为抓手,推动行业稳健经营。”

  《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还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及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据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保险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总计超过27000人。

  《规定》从几个方面完善和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制度,如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做出了原则规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按保监会规定参加培训;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并规定了临时负责人的条件。

  前述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介绍,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管理办法正在拟定中,将随后下发。

  去年10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的审计被分为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三大类。

  伴随着保险业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和公司主体的增多,高管人员在各公司主体间的频繁跳槽已经成为过去几年保险业的“另类”现象。对此,《规定》要求,“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由于频繁更换任职公司的原因非常复杂多样,因此这次将这部分监管放在了任职资格的核准中,保监会将在他们上报材料时给予一些特别的关注。”上述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表示。

  《规定》还指出,保险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撤职,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对此,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表示,“通常保险公司会在原负责人辞职后指定一个临时负责人,但以往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有时个别公司的临时负责人可能会"临时"半年以上,甚至更久,以此来逃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核心提示:除了加强了对已获任职资格人员的持续监管,任职资格条件也将变得更加严格,而对总经理管理经验的要求则最为引人关注。

  为了配合对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一套针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中,并将在不久后面世,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变更情况、监管谈话记录、离任审计报告、刑罚和行政处罚等内容都将被记录在该系统中。

  除了加强了对已获任职资格人员的持续监管,任职资格条件也将变得更加严格,而对总经理管理经验的要求则最为引人关注。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总经理具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并特别强调了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要求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或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或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此外,《规定》还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到10年。

  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也在本次修订中进行了扩大,以往不属于资格核准范围的保险公司监事和专业负责人中的审计责任人未来也需申报核准。

  但是,曾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列为任职资格监管范畴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没有出现在本次正式通过的《规定》中。前述法规部负责人表示,“是否将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纳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业界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需要在更深入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后,下一步出台专门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管理制度。”

  据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全国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约为5万个,约占全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70%。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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