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 峥
“政府终于出拳了,而且是一记重拳。”北京联达四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少锋这样对记者表示。2月1日,围绕大龙地产的一出闹剧终于暂时收场。由于逾期未签订有关土地出让合同,北京市国土局决定收回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1月竞得的顺义
“地王”天竺22号地,同时对大龙公司已经交纳的2亿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死撑了2个多月的大龙地产也在1日晚间公告称,表示希望通过与政府的商谈来降低公司损失。不过杨少锋认为:“既然政府已经决定处罚大龙地产,那么这个决定就很难被更改,毕竟从近期看政府的决心还是很大的。”
大龙股东每股现金损失0.48元
而受大龙地产保证金被罚没影响最大的还是众多持有大龙地产的股东。
根据大龙地产2009年年报显示,截至去年年末其股东数量为34976户,也就是说如果按总股本来计算,大龙全流动的4.15亿股每股损失也达0.48元。
而让众多股民损失真金白银的同时,大龙地产2009年的年报仍然没有现金分红的计划。也就是说,在荒谬决策给所有股东带来实际损失后,大龙地产连续6年没有吐出一分现金。
并且股东实际损失还不止这些,由于此前大龙的资金来源就受到广泛质疑,导致其股价连续暴跌,一周时间的跌幅就达25%。而在2月1日退地公告发出后,有业内人士就认为,大龙股价近期的走势将不容乐观。
专家表示大龙高层触犯《公司法》
而造成这2亿元的巨大损失,大龙地产的高层可谓难辞其咎。虽然50.5亿元的地王是以大龙地产子公司的名义取得,但最终的盈利和风险还是要由上市公司承担(大龙地产持有拿地子公司股权的99.88%)。并且拿地子公司的总经理赵川,同时还是上市公司大龙地产的法人代表。可以说,其拿地决策就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做出的。
至于为什么用子公司拿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珂就对记者表示:“大龙地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身份拿地,很可能就是为了规避信息披露制度或者公司的内控制度,毕竟这个投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公司的总资产,如果以上市公司为载体,那么比如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就要披露出来,而以大龙的情况看,私底下不搞一些小动作很难完成这个投资,所以一些见不得光的东西肯定要被掩藏起来。”
并且就是一个不懂房地产开发的人也应该知道,以2、3亿的资金根本无法撬动50.5亿元的项目,何况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而如果其高层真的无法公告来解释这个拿地决策的原因,用下属子公司出面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就对记者表示:“虽然大龙的高层躲过了解释决策的公告,但拿地决策是由大龙地产的管理层做出还是无容置疑的。而他们也确实有违反《公司法》中涉及勤勉义务规定的嫌疑,其作为被告的主体身份是确定的。至于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首先要看管理层作出的决定是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次则是作出决策前,管理层对于信息的掌握是否充分,例如该地区周边土地价格、拿下土地后的可执行方案等等。”
但是,而从大龙地产的表现来看,其明知公司只有几亿元的资金,却偏参与一个远超公司能力的项目,拿下土地后的成本价又很难让公司赚取利润,作为本地公司该项目的情况也肯定充分了解。这些都表明,大龙的决策是在信息充分且详细的情况下做出的,但是对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却并不是那么在乎。
胡晓珂也表示,如果因自身决策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触犯了勤勉义务想要免责,需要当事人证明自己的决定是在合理的、谨慎的情况下做出的。而净利润实现放卫星式增长的大龙地产(同比增加1174.08%),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也仅为3.39亿元,全年的营业收入同样只有17.48亿元。如此情况下还要争抢北京的“双料”地王,很难让人认为大龙的高层们是在合理的、谨慎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广大股东应积极维权
而在国外,如果公司高层的决定给股东带来了巨大损失,广大股东大多会为自身的权益而对决策人提起诉讼。两位法律专家也同时表示,这次大龙地产退地事件已经不只是其高层引咎辞职这么简单,由于他们的不合理决策给广大股东带来的巨额损失也应该有人承担,广大股东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上述高管人员提起赔偿诉讼,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俊海教授更是表示,希望通过这次大龙地产的事情,能让中国的公司高层更加深入的了解勤勉义务,避免再次出现管理层将公司搞垮却不受半点处罚的情况,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净化资本市场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