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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化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0年02月09日09:20

  *ST丹化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

  □ 本报记者 矫 月

  2月8日晚间,*ST丹化(000498)公告称,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大额关联交易和往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人

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公告发布后,*ST丹化的投资者开始担心公司的重组会否搁浅,另有投资者宣称要求公司民事赔偿。

  2月8日当晚,本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武峰律师。据他介绍,从实质上来讲,*ST丹化的违法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行为,中、小投资者可以控告*ST丹化取得民事赔偿。

  15.1亿元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月8日晚,*ST丹化发布公告称,经查明,*ST丹化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03年至2006年期间,*ST丹化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2003 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二)2004 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对于*ST丹化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ST丹化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律师称应与重组无关

  股民可向上市公司索赔

  公告发布后,*ST丹化的投资者开始担心公司的重组会否搁浅,另有投资者宣称要求公司民事赔偿。

  对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表示,从*ST丹化发生虚假陈述行为的公告当天即实施日开始,买进股票直至现今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日即揭露日之后才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向上市公司要求民事赔偿。

  武峰律师谈到,如果*ST丹化明日或之后几日的股价受此消息的影响而下跌的话,那么,投资者可以按各自股价受损失的差价要求相应的赔偿。

  此外,目前,永同昌集团已经取代辽宁丹化集团成为*ST丹化的第一大股东。据*ST丹化公告称,在完成拍卖清债后,公司将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重组方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公司注入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优质资产。

  本来永同昌集团以每股才0.2元的收购价认购*ST丹化的股权是很便宜的事情,但在*ST丹化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消息出来后,*ST丹化的发展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武峰律师则表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大股东的变更无关,同样与公司的重组无关,公司的重组将如何进行还要看重组方的意愿。至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问题则将由上市公司来承担。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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