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促使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升级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0年02月23日01:01
尽管国际金融危机对欧盟保险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远不如银行业以及以AIG为代表的4家总部在美国的保险公司严重,但却深刻揭露出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展望未来,欧II的正式颁行,在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等方面必将给欧盟保险监管体系注入新的活力,欧II确立的新三支柱监管体系也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体系构建提供新的重要借鉴。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大行其道
在欧I指引下,各成员国逐步确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欧盟保险监管体系,确定完全母国控制原则,明确提出动态偿付能力充足要求,各成员国保险监管理念、模式和制度设计也逐渐趋向统一。总的看,欧I由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层次分明,监管框架下各项监管指标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较短时间内被欧盟各成员国广泛采纳。然而,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下,欧I自身缺陷全面显现。一是偿付能力评估方式过于简化。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主要标准,忽略了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模式等因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二是对新型风险类型认知评估不足。欧I未能有效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变化和日趋多元的投资方式,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衡量保险公司资产风险、运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巨灾风险等新型风险类型。三是部分监管存在空白。一些金融衍生品未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畴,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证券、银行业等对保险业的负面影响被不当忽视,过分强调资本逐利性而弱化对最终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以上这些导致了此次金融危机下众多保险公司因风险评估不当,风险防控失效,偿付能力丧失而倒闭破产。
危机促使欧盟保险监管升级
针对保险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业务结构日趋多元,保险产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新特点,欧Ⅱ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地位,重点强化对巨灾风险、投资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等新型风险的评估和防控,建立更为严谨、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同年5月31日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Ⅱ)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并面向全球征求意见,在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其确立的资本充足率、公司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直接影响到欧Ⅱ相关原则确立和具体制度设计。
在监管理念方面,欧Ⅱ以经济资本作为评估基础,基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承担情况评估偿付能力风险,强调不同风险类型保险产品之间的内在关联,鼓励保险公司依据各自风险承担的具体情况设计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业务。同时,欧盟委员会积极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沟通协商,力求改革现有保险会计制度,力求更加直接、及时、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承担情况。欧Ⅱ将统筹考量被保险人权益和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在充分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立足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创新,有效防控保险风险,提升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在偿付能力相关制度设计上,欧Ⅱ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认可资本、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个体指标,又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行业风险防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健康有序等宏观层面问题,注重提升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
在监管内容方面,欧Ⅱ借鉴巴塞尔Ⅱ框架体系,形成自身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即数量标准要求,包含保险准备金、偿付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和内部模型等内容。第二支柱即监管评价机制,在审慎监管原则指引下,强调监管机构需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及保险公司承担的、未纳入第一支柱的其他类型风险。第三支柱即监管报告与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将经营状况、财务报告、承担风险等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上报并公开披露。
危机催生变革,变革促进发展。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欧盟委员会必将针对监管职能缺失、监管理念和手段滞后等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对欧II有关风险和资本管理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调整,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保险投资人利益,母国监管、经济资本与风险防控等欧II基本原则将最终得到确立完善。预计2012年底前,欧II正式颁布施行。可以预见的将来,在欧II指引下,欧盟各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必将更加注重内控机制建设,更加强调风险管理工具运用及创新,更加关注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监管会计制度也将进一步优化,以适应动态偿付能力发展要求,更加准确、客观、实时地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险监管机构将更加注重系统性行业风险评估和防控,着力加强市场透明度和市场运行效率建设;欧盟保险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承担更多资金融通功能,更好发挥金融稳定器作用,保险资产在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和配置效率也将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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