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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监管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2月26日10:21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为强化和完善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做好产品管理工作,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制度,同时加强了对保险产品申报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管理,强化了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产品的监督管理,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和完善。

  “目前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称,保监会曾于2005年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出现,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此外,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适应了新的产品监管需要。”

  据董波介绍,《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建立了产品管理与分类监管相衔接的监管方式”,即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结合监管实际对不同情况的公司适当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此外,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而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也能集中力量对区域性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在增加共保业务产品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强化了对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管理。按照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而无需另行申请。法律责任人必须为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0年,我们将加强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致的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保险法和《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董波如是说。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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