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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条款 费率监管新规重在风险管理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3月02日10:15
  2月25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引起行业内各方瞩目。

  《管理办法》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据记者所知,这次保监会修订财产险公司条款和费率管理,其目的决不是为了“死管”,决不是将条款和费率“管死”,而是重在风险管理和市场规范。

  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对财产险业务新推出的规定不仅针对商业性险种,同时也包括政策性险种,如农险和责任险等。

  熟悉现状的行业人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切身体会:相当长时期以来,市场上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报批和报备的条款费率现象相当严重,这无疑会对中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形成致命的影响——擅自变更报批和报备的条款费率,打破了统一的市场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购买到的是质次价高或者是价低质更低的“低性价比”保险产品;对市场主体而言,滋长了不正当竞争的恶习,使得正常市场上的“优胜劣汰”降格为“劣胜优汰”。

  基于此,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了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监管遵循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相协调且相配合的原则,即分类监管。根据该原则,结合监管实际,监管部门以后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按偿付能力状况被分类。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将对其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九项监管措施;而充足类公司只需向保监会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分类监管使得保监会一方面继续紧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停止批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规模等措施;另一方面,保监会也从积极的角度推动那些保险公司进行增资,以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将以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与产品、高管、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大地发挥分类监管的扶优限劣作用。

  此外,《管理办法》也加强了对财产保险公司中产品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相关限定。新规定中要求,公司内部必须强化管理,建立内控问责机制,同时明文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将相关管理制度报送保监会。而且,保监会在新规定中提高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条件,要求这些法律责任人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并且必须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中高级职务,同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值得关注的还有,《管理办法》对财产险公司所作的新规定中特别为产品创新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上述新规定将更多地结合分类监管来进行,这其中就能预留下很大的政策空间。

  同样,《服务规定》主要针对人身险业务做出新的基本服务规定。而保监会方面反复强调的是,这次新规定不是降低行业服务标准,而是规定了基本门槛,标明了基本动作的标准规范。也就是说,今后人身险公司在条款和费率方面必须高于这个标准或至少持平,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则会受到保监会的严格处罚。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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