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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股权激励门槛降低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3月03日10:24

  高新企业股权激励门槛降低

  本报讯(记者沈衍琪)昨日,财政部网站对近日下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出解读。其中,《实施办法》对比现行政策,对高新企业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明显降低。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门槛偏高。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条件。目前,能满足该条件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这一限制条件也成了不少企业吸引和留住技术人员的“瓶颈”。

  在《实施办法》中,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调整为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20%以上。同时,实施激励当年年初,企业未分配利润应没有赤字,获得激励的对象一般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这样可以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下,进一步激励作出贡献的人员直接分享企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次下发的《实施办法》中,为更好地体现激励的作用,避免《实施办法》成为企业全员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侵占股东应得的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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