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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降低股权激励门槛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3月03日14:53

  本报讯 (记者张艳)昨天,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近日下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对比现行政策,《实施办法》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其中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

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中关村管委会方面称,国家批复中关村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北京市科委牵头的13个部门已据此在中关村展开“先行先试”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属单位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方案已经获批。现行政策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偏高,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政策也难以落实。就“必须具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这个条件而言,目前能满足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多。该条件成为制约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技术人员的因素。

  据《实施办法》,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实施办法》还规定,其中的股权奖励,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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