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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限薪令”:绩效工资不超基本工资3倍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李若愚
2010年03月11日07:18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须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的薪酬制度安排不合理,导致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

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薪酬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已发薪酬可追回

  虽然银监会不承认《指引》意在“限薪”,但《指引》的确对银行高管的薪酬做出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高管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管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如果银行经营出现大问题,则可以追回已经发给高管的绩效薪酬,即使高管离职也不能逃避。

  《指引》要求,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和扣回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高管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这种追索和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此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执行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指引》要求,中长期激励计划必须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其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考核不过关将降薪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在这些指标中,如果银行有一项未达到要求,则当年全行的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如果有两项指标未达到要求,则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并且高管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如果有3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要求,不仅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和高管的绩效薪酬均下浮,并且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2008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国内银行经营业绩下滑,与之相对应,社会舆论要求银行高管降薪的呼声强烈,因此各上市银行的高管薪酬均下调,平均幅度约为10%。

  目前,只有宁波银行兴业银行两家上市银行公布了2009年年报,由于银行经营业绩回升,高管薪酬相应出现小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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