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券商自营业务投资期指需与净资本挂钩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19日07:35
消息人士18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股指期货行为,证券公司投资股指期货监管指引已制定并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自营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套利、投机为目的投资股指期货的,应经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的套期保值应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并执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套期保值交易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需与净资本挂钩,并计提风险准备金。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未平仓合约价值计算。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券公司需要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和权益类证券投资按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照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上述涉及到的百分比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还要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投资比例、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已经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投资股指期货,原则上不得投资;若修改约定,需要在投资期指之前的2个月前告知客户并取得所有客户的同意。在投资过程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10%;证券公司不得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若投资股指期货,需要与客户书面合同约定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被强行平仓后,受托资产不足以承担亏损时,亏损由客户承担。
证券公司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用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编码必须分别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备案,并接受中金所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如果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需要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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