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管层下发的一纸公文,在基金行业内掀起了轩然大波。
该公文名为《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六条,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亲属在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户,并在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向公司提出申报,若基金公司
未能有效进行监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将受到连带处罚。《意见》的每条规定都彰显出管理层严打利益输送的态度和决心。业内人士称,《意见》的出台,一方面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提供了一个操作性强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促使基金公司严格执行申报审核程序。对于这一防范“老鼠仓”行为的新政,市场主流人群自然持欢迎态度。但是,在记者采访调查的过程中,也有极少数业内人士对规定是否过于苛刻、是否会加速行业内部“公转私”现象以及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三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是否过于苛刻
与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相比,此次下发的文件对相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一是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基金公司全体员工的亲属;二是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只能在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立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向公司申报交易信息”。
顿时,基金从业人员倍感压力。一位市场人士就对记者表示:“根据国外经验,基金公司实施报备制度十分必要,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老鼠仓’现象的发生概率。不过,人家所限制的都是基金从业人员,没听说连父母子女都要报备报批的,我国的相关制度是不是过于苛刻了?”
“所谓的苛刻是相对而言的,只有严格而完善的制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漏洞可钻!”在与本报记者的连线中,东北证券研究所基金研究员冯剑做出了上述表示。根据相关人士的介绍,目前绝大多数的代持情况都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回顾已被证监会查处的3例“老鼠仓”案件,其中有2人是用直系亲属账户炒股———上投摩根的唐建,使用的是父亲“唐金龙”的账户;南方基金的王黎敏,使用的是父亲“王法林”的账户。因此,冯剑认为,对全部基金从业人员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任何规定都不可能达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基金从业人员具有天然的优势,当这种优势侵害到投资者的利益时,就必须加以限制。”
是否会加速“公转私”
统计显示,2009年以来,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离职变动率居高不下。据了解,基金经理离开公募转而投向私募行业是人才流动的主要方向,也是公募基金出现“用工荒”的主要因素。
为何公募基金“留不住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少基金人士选择在“监管”前加上一个形容词———“过度”,知名私募基金经理李旭利甚至将“老鼠仓”现象归结于此,“事实上,这并不关系到个人道德,而是公募基金的从业人员没有机会处理个人财务导致的。”就在业内还在呼吁监管层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有所放宽时,《意见》的下发无疑让这种希望落空了。
限制的“不松反严”是否会进一步加剧公募基金人才的流失呢?冯剑并不否认上述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表示,当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势必形成良性的激励制度,相关从业人员也会意识到,获得更大利润的途径,不是操作“老鼠仓”,而是维护基金良好的形象,为客户争取利益的最大化。针对目前投资者担心公募基金的业绩会受到人员跳槽影响的问题,冯剑表示,基金投资以团队操作为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个人变动的影响并不大。
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
此次出台的《意见》,不仅对于报备有了更详细的解释,也设立了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机制。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未能有效执行的,中国证监会将视其情节依法对公司及总经理、其他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显然,对基金从业人员亲属开户和买卖股票进行管理,并实行责任“连坐”,是目前司法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尽一切可能防范“老鼠仓”等行为的努力之举。不过,著名财经评论人李云峥表示:“若只有行政举措,而不能跟进司法处罚,‘老鼠仓’基金经理就只能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其力度很难使‘老鼠仓’等现象‘退烧’。”另一位财经评论人黄湘源持相同的态度,他认为,比自律、报备、“连坐”更有威慑力的是刑法。“根据国外经验,只有将基金‘老鼠仓’视同内幕交易,不仅课以高倍的罚款和实行市场禁入,而且还毫不犹豫地动用司法手段,基金从业人员才能增强对职业道德的敬畏之心,提高按照基金行为规范自律自处的自觉性。”
对此,冯剑表示:“监管部门使用的处罚手段,既不能对违法者没有震慑力,也不能让从业人员畏首畏尾,使行业失去活力。”以目前我国基金业的现状来看,他认为,行政处罚是一种综合成本最为适宜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