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朗,如何有效防止风险蔓延的监管新课题也日渐紧迫。
3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一般性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在保险综合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保险集团公司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约束。
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业“之所以采用一般性规范文件而非部门规章,主要是考虑到保险集团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对其监管也是一个逐步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监管理念的逐步成熟和具体实践的日益深入,保监会也将对该办法逐步充实完善,从而全面提升保险集团的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同时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的资金只能是自有资金而非保险资金。在投资企业的种类上,《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保险类企业、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非金融类企业以及境外主体。其中,对非保险类金融机构、非金融类企业和境外投资的投资额上限分别为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10%和10%,对与保险业务不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则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
值得关注的是,为有效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并避免同业竞争,《办法》还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目前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虽然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但由于综合经营的要求和条件较高,不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规律、经营理念、行业文化、人才结构存在较大差异,资源整合难度很大,因而监管部门对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应持审慎态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试点。”上述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股权链条不得超过三层在今年初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重点强调要“防范综合经营的风险”。他指出,在综合经营情况下,业务和风险结构趋于复杂,关联交易增多,风险交叉传递的可能性加大。如果公司内部的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不完善,可能会产生较大风险。针对这类风险,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立足行业实际,对综合经营坚持审慎态度和稳步试点原则。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健全保险集团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隔离机制,重点防范非保险子公司风险向保险子公司传递。
《办法》与这样的监管思路显然“一脉相承”。据《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集团公司高管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管,下属子公司的高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链条进行必要的约束,这无疑将大大缩减保险集团内的风险。”一位保险业内的资深专家称,通过对股权控制层级的限制、人事和资金等“防火墙”隔离,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中的很多风险点都被《办法》一一发现,并且予以明确规定,这些举措对于未来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但该专家也坦言,“部分条款仍过于粗放,希望能有更加细化地具可操作性的条款持续跟进”。
严控双重杠杆比例上述专家称,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已无可逆转,但由于以往国内对金融集团公司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安排,综合经营面临资本不足、高杠杆率、不正当交易隐蔽及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集团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则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调整业务、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券融资等方式保持整体的资本充足,并预留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履行对成员公司持续出资的义务。当保险集团公司将发行次级债募集的资金以资本金或者其他方式注入集团成员公司时,应当严格控制保险集团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立即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同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当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时,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此外,集团下属的保险子公司如未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保监会还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改善其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