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管当局长期使用传统的、简单的监管指标,如存贷款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比例、累积期限缺口等,对银行流动性风险实施严格监管,近期又引进了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流动性应急计划等工具改进流动性监控。现行流动性监管工具总体上是有效的,符合国内银行
以存贷款为主的经营模式。然而,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国内银行流动性变化的趋势,一是中长期贷款增加过多导致存贷款期限不匹配;二是短期市场波动和政策调整对流动性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小银行的影响;三是长期内储蓄率下降对银行融资模式的影响。
银行监管的“质”与“量”同步提升 随着定量指标和工具在银行监管的普遍运用,监管部门更多关注于定量指标本身是否达到监管标准及其变化,但却经常忽略了定量指标所代表的实际风险度和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本轮危机表明,监管工具的质量和数量都非常重要,监管制度改革应有助于同步提升质量和数量,不能顾此失彼。
金融危机暴露出资本质量方面存在三方面的缺陷:一是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有限。虽然商业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很高,但相当一部分是债务资本工具,这些工具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损失,绝大多数损失最终转嫁给纳税人。二是债务资本工具计入监管资本的上限受制于普通股的规模,当普通股用于冲销损失时,债务资本工具的数量成比例下降,导致资本充足率更大幅度下滑,抑制了银行体系信贷供给,放大了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三是由于法律框架、监管规定、会计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全球范围内监管资本工具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下降。在流动性管理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扩大了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将普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型债券、银行间回购交易和借贷等可交易资产都认可为合格的流动性资产,但危机期间相当一部分交易工具丧失市场流行性;同时低估了批发型负债的流失率,未能充分反映流动性需求。
本轮银行监管制度改革高度关注质量要素。在资本质量方面,改进现行的资本定义,明确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监管资本中占绝对主导地位(predominance),建立了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普通股占核心资本比例两个最低监管要求;规定全球统一的、严格的资本扣除项目,包括无形资产、净递延税收资产、投资于本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股票、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等八个项目,并明确所有扣除项目都必须在普通股层面进行。在流动性方面,为确保银行在特定压力情景下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足以覆盖短期资金净流出,优质流动性资产应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低、易于定价、与高风险资产的低关联性、市场交易活跃、市场集中度低等特征。
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长期重视“质量”方面的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国内银行的核心资本中没有任何形式的结构化资本工具,仅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并且资本扣除规定也较为严格。近期银监会将长期次级债券占核心资本比例的上限从50%下调到25%,并全额扣除银行之间相互持有的长期次级债券。在流动性方面,由于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国内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庞大的零售存款,负债稳定性较强;流动性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现金、国债和央行票据,公司债券和其它交易性资产占比较低。虽然短期内我国在改革和执行“质量”监管标准方面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但长期影响不容忽视,监管部门应研究银行体系补充高质量资本的长效机制;运用压力测试和流动性应急预案的手段优化流动性监管,探索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途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
银行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 本次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失败和自我约束机制失效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虽然单纯强化外部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校正市场失灵,但如果监管不触及银行风险治理的根本性缺陷,很难真正祛除诱发危机的根源。银行监管必须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被动反映风险向主动预警风险转变,推动银行改善公司治理,强化自我约束。为此,新一轮银行监管改革除强化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标准外,着重从公司治理、薪酬机制和并表风险管理三方面完善监管标准,提升银行风险管控能力。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明,国际大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缺乏对风险状况的全面了解、激励机制不当、信息不对称、内部沟通不畅和缺乏市场约束。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标准,内容涉及董事会职责、风险管理、透明度、了解银行集团业务运营结构等四个方面。
从国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公司化改革时间不长,公司治理还不完善,既有西方银行普遍存在的缺陷,也有国内银行业的特殊性,尚未形成确保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有效制衡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逐步健全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强调董事会、首席风险官、内审部门和监事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了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估的程序。银监会将跟踪国际上公司治理改革的最新进展,并考虑国内银行特殊的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指引,持续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发挥公司治理在银行发展战略和风险管控中的核心功能。
第二,建立薪酬机制监管机制。危机表明,商业银行薪酬激励机制严重扭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薪酬治理存在利益冲突,薪酬政策很大程度上体现高管层的意图;二是薪酬水平取决于当期业务收入和利润,未反映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三是薪酬发放的时间跨度与风险存续期严重不一致,形成事实上单向激励。扭曲的薪酬机制严重违背了银行“经营风险”的本质特征,诱发了银行家的贪婪动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最终形成银行家拿钱、政府和纳税人承担风险的局面。2009年4月和9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先后发布了《薪酬制度的稳健原则》和《执行〈薪酬制度的稳健原则〉的标准》,确立了薪酬与风险直接匹配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薪酬结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的量化标准。
虽然与欧美国家相比,国内银行从业人员薪酬的绝对水平不高,但明显高于国内平均工资水平,银行内部也存在级差过大的现象。客观地说,国内银行的薪酬机制一定程度上存在短期化、单向性、与风险约束脱节的问题,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为此,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薪酬机制监管指引》,引导商业银行建立薪酬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机制,真正确立长期可持续的薪酬理念。
第三、强化并表风险管理能力。本轮危机中大型商业银行遭受了重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并表风险管理能力。银行通过表外投资渠道、结构化投资工具和子公司参与复杂衍生交易,潜在风险很大。由于这些机构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发起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损失,因而疏于对表外实体的风险管理。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补充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框架,包括董事会和高管层应有能力并切实履行集团层面风险监控职责,将所有表外机构和子公司纳入集团统一的风险政策、限额和控制体系,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具有识别、汇总和实施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反映各个层面的集中度风险等。
总体而言,国内大型银行的并表风险管理尚存在明显缺陷,随着更加广泛地参与非银行金融业务,并在境外收购或设立子公司,并表风险管理和监管对银行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新挑战。下一阶段,大型银行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全面改造风险治理、政策流程、工具方法和IT系统,为实施并表风险管理奠定基础。银监会将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与境内外监管当局的沟通和配合,改进风险评估工具,提升对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评估能力。
金融危机昭示着新一轮加强监管周期的到来,中国经济的崛起使得中国监管当局有机会直接参与和见证了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全过程,更深入地理解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结构、银行经营模式以及银行监管的重大影响。危机期间我国银行业的表现使得我们能够较为从容地面对日趋严厉的监管环境,深刻检讨和反思金融危机教训、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发展趋势,对于日益国际化的
中国银行体系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