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在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后,原
ST东北高分立为
龙江交通和
吉林高速,而每股ST东北高可以分别转换为1股龙江交通股份和1股吉林高速,于是3月19日,中国证券史上首个分离上市个案呱呱坠地,随即成为市场资金爆炒的热点,3月23日、24日,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双
双封住涨停,3月25日复牌后,两家公司也立即冲向涨停板。
据了解,ST东北高的分立上市仅仅是个开始。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在结合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制定分立标准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将展开试点工作。
架空的股东会 早在1998年,为顺应国家战略布局的脚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现更名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下称龙高集团)、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现更名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高集团)以及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下称华建交通)三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东北高速公司。
其中,龙高集团以哈大高速公路的经营性净资产及其拥有的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吉高集团以长平高速公路经营性净资产、华建交通以其在上述两路一桥中的投资作为出资。
公司成立后,便马不停蹄地开始谋划上市大计。根据当时的资产评估,东北高速净资产约为21亿元,公司的主要资产“两路一桥”1997年、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5%和6.8%;而按照当时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连续三年赢利,且上市资产的净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8%.
按照这样的标准,东北高速显然不能达到上市要求。于是,在出资几方的共同协商下,东北高速将“两路一桥”资产的一部分,合计9亿元变为负债,净资产瞬间达到14亿元,相应地,东北高速1997年、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也变为7.8%和10.2%——这就符合上市的要求了。而上述9亿的负债则被分为两部分:4.45亿元和4.55亿元,分别归属吉林方面和黑龙江方面,名义上是上市公司欠两大股东的,但大股东明示可以给上市公司免费使用,不用偿还,利息也暂不计算。
在完成一系列的“技术性操作”以后,东北高速1999年成功获准上市,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是:龙高集团26.905%,吉高集团22.288%,华建交通17.919%。上市之初,公司9名董事中有4名来自龙高集团,3名来自吉高集团,2名来自华建交通。作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由龙高集团选派,吉高集团选派总经理。
这种三方持股相当的结构,一度被认为形成了三角形的互相制衡。然而,三大股东之间如果刨开“技术性操作”的那9亿元,华建交通的实际出资要比另外两家多一些。对于这9亿性质的理解不同,也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种子。事实上,由于东北高速的股东会由三名国企背景的大股东组成,因而在公司治理的表面下运行的是行政指派的逻辑。
而且由于在东北高速,董事、经理等高管层从来都是各家的行政管理者直接指派,也就出现了股东会管不了董事,董事会管不了大股东派来的董事长,第二、第三大股东也制衡不了大股东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所有高管都由各个股东直接委派的方式已经架空了股东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占据董事长位置就似乎占据了上市公司这块肥肉,大股东违规占款、大股东指派的董事长贪污挪用等故事开始陆续上演。2002年底,东北高速曝出挪用4亿信贷资金炒期货事件,由董事长张晓光授意组建的东高油脂公司,名为油脂公司,实际做的却是期货业务。2001年12月,张晓光未经董事会许可又以东绥高速筹备处的名义在
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此后几年间,东北高速总计2.93亿元的资金大量存入该行,而该笔资金实际早已被该行行长高山转移到加拿大,张晓光借此获得了700万元的好处费。
在董事长频频“牟利”的带领下,大股东也紧跟其后。东北高速2005年年报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大股东黑龙江高速占用公司资金高达16020万元。一年后,这一数字依然高达5000万元。更加离谱的是,在东北高速公路股份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三个股东以一致否决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共三项议案的形式,分别表达了对其他两方的不满。
这一投票使得公司该年的年报无法通过,也就无法按时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东北高速的股票从2007年7月3日起变成了“ST东北高”。
“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实际是直接决定着董事会的人选,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通过与否,时刻监督着公司内部的各种财务、投资、人事等等运行状况的把关机构。”智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但是在ST东北高的股东会结构中,既没有“一股独大”,又采用行政指派架空股东大会,使得股东大会失去了公司董事选举权利。
“一旦失去这个权利,公司的治理结构就会产生根本性的破坏。”上述人士表示,一是导致公司的董事完全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股东会的事前监管;二是使得ST东北高的股东会拥有其他的公司议案公决权利。也正因此,最终三大股东才能够用全部否决的方式,表达对其他股东指派的管理层所为的不满。
“归根结底,就是东北高速从一开始上市就有着很强的行政摊派色彩,这样的公司组合方式,也就造成了每个股东始终只在盘算自己一家的利益,从根本上伤害了上市公司这个主体的利益。”该人士说。
董事会无视法律造成公司裂变 实际上,人事任免的行政指派不仅仅逾越了股东会的权利范围,同时也强扭出一个貌合神离的董事会,某种程度上而言,东北高速的董事会比股东会更加“精彩”。
在原董事长张晓光案发被捕后,东北高速的高管层就亟待换血。2006年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在通过了免去张晓光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后,便开始审议“推荐梁衷喜担任东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但此时,东北高速的几位股东之间发生了分歧,第三大股东华建交通投了反对票。
事实上,早在此前召开的东北高速二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上,就有董事对该议案提出过异议。因为当时东北高速曾就第一大股东欠公司7000多万元一事起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和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而梁衷喜正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建交通认为,作为此笔欠款的主要责任人,梁衷喜的行为已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一定的损害,出任董事是无论如何都不妥的。但最终,梁衷喜依然获得绝对多数的支持,进入了公司董事会,三大股东在董事会层面的裂痕也因此越来越大。
根据东北高速公司的章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截止到2007年,东北高速董事会、监事会已经超过任期两年。为此,吉林证监局也开始向东北高速发出通知,要求东北高速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2007年12月31日,ST东北高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开始就黑龙江方面提出的新董事长人选孙熠嵩进行表决。
而就是这一次补选,曝出了震惊中国证券市场的黑暗事件,2007年12月31日,临时股东大会原定于10:30召开。在距离会议开始还有10分钟的时候,前来出席会议的吉高集团股东代表王彦春刚踏入会议现场一楼的电梯,立即被两名彪形大汉堵在电梯里,使用钢鞭对其进行残忍地殴打,王彦春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股东代表被打后,会议推迟到了中午12:40,吉林方面紧急调派人手替补出席。
尽管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在最后的会议上所有议案还是顺利通过,孙熠嵩成功当选董事,并在随后召开的董事会上当选董事长,这也是在经历长达近三年的等待后,ST东北高首次迎来了新一任董事长。
从打人事件开始,ST东北高每一次董事会的变动都会发生吸引人们眼球的事情。2008年6月30日,股东大会的目标是确定新一届的董事会成员,为此,三大股东再次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吉林方面虽未提出候选人名单,但坚决反对公路大修资金预算安排以及华建方独立董事的提名,最终会议只选出了8名董事,没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额定人数的2/3(东北高速的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人数为13名,2/3就是至少9人).
就在大股东们商量尽快补选这最后一名董事之时,2008年7月8日,二股东吉林方面的原董事会成员、总经理陈耀忠带领部分原高管及几十名员工,突然查封账本,占领ST东北高的办公地,声称6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违法,最终,迫于各方的压力,以及三大股东的协调,占领危机才得以解除。而董事补选也勉强完成,陈耀忠等未能留任,董事会终于完成完整换届。
“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样的闹剧,根源就在于三大股东对于公司章程地位的极度不理解和不尊重。”智维律师事务所的人士坦言,按照规定,公司章程是股东对于公司发展的郑重承诺,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现代公司治理的标准是董事会具有绝对权力解聘任何一位管理人员,即使这位管理人员业绩优异;股东会可以以多数同意原则、无需理由地解聘任何一位董事,除非是特殊的类别董事,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应当遵守执行。”
但在东北高速的股东看来,这些都是无效的,因为一遇到表决对自己不利时,他们便使用各种非常规手段干扰正常决议的执行;违反公司章程,制造公司表决障碍已经习以为常。“可以说,不尊重上市公司内部的各种法律文本、不尊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关的议事功能,是东北高速最终走向分裂的本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