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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谁有权给公民分等评级?

来源:财新网
2010年03月30日09:52

  掌握公共权力的地方政府,随意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乃侵犯公民权利之举

  【背景】自2010年1月1日起,江苏省睢宁县政府给当地老百姓信用打分,并定期公布个人信用得分。该县将根据个人信用评分结果,对公民实行“优先照顾”或“从严审查”。近日,该消息甫一发布,就遭致舆论批评。

  媒体报道称,睢宁县为此专门设立正科级机构,制定若干信用评分标准,对公民个人实行评分,并按最终分值高低,把个人分为诚信、较诚信、诚信警示和不诚信等。而不诚信则又分为A、 B、C、D四个等级。

  该县的个人信用评分,就减分项目而言,包括拖欠税费、违法生二胎、闯红灯、占道经营、“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工地、无理闹访、缠访等”。就加分项目而言,包括“招商引资”、“平民英雄”、拾金不昧等。

  自3月中旬始,睢宁县征信办陆续公布了1月-2月的大众信用得分情况:全县共征集4426条信用信息。其中,优良信息1064条,不良信息3352条(公布1928条),待核查确定的信息10条。而公民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也被一并公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睢宁县征信办主任朱品武认为,该县之所以把一些与个人信用不直接相关的项目纳入评分,是为了“反映个人的综合素质。”而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则称此举是为了倡导“守法、守信,向善、向上”的民风。

  地方政府给老百姓个人行为“评分定级”是否正当?地方政府有权随意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作为公权力主体,睢宁县政府的上述做法并不合适,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且,由地方政府去采集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诸多问题。

  从概念上看,个人信息是中性的,不应带有价值判断。而个人信用信息,则更多与公民个人的负面信息相联系。中国个人征信管理立法中,应明确界定两者的界限,使征信管理更多侧重于采集个人的负面信息,而不是无限扩大个人信息采集范围。

  周汉华指出,个人信用信息只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地方政府绝不能以个人征信为名,搜集公民的各方面的信息,并作为约束、奖惩公民的工具。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

  国际上通行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中国自2006年开始运行个人征信系统,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个人信贷信息。周汉华认为,睢宁县政府上述做法问题多多。

  首先,使用个人信息应有法律授权。目前,无论是央行、地方政府、部门与业界都在建立征信系统,尽管该领域的法律还不太健全,但绝大多数事先已获得了法律的许可。但是,睢宁县政府如此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其次,个人信用信息的运用应非常慎重。基层政府在征集个人信息后,对个人实行信用评价、分等定级,容易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如果评价标准不科学、不客观,就可能出现不公正的评价和不合理的结果,误导公众和社会。这也是重大的问题。

  在中国构建个人征信系统过程中,曾有一些部门把“超生者”列入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但是,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考察的是个人信用执行能力或贷款偿还能力,与“超生”与否并不相关。

  周汉华指出,对个人信用打分、对企业信用评级,需要核心技术。国际上,个人征信技术大多由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公司拥有,而且要对信息作出相对准确的评估。哪些信息应该进来,哪些不能进来,各种信息所占的权重,都必须经过科学设计。

  在周汉华看来,睢宁县政府显然并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由于该县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如滥用个人信息,很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导致对公民实体权利的侵害。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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