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财经中心 > 金融观察 > 高盛再陷“欺诈门” > 高盛欺诈门分析评论

高盛证券欺诈案的警示与反思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闫 艳
2010年04月23日09:33

  高盛证券欺诈案本身的是非曲折并不是我国证券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需要过多关注的问题,高盛证券欺诈案背后折射出的行业自律与行业监管是我们所需要反思的。资金持有者总是具有使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冲动,各种涉嫌欺诈的证券投资产品许诺高额收益,对于不明就里的普通投资者,仍旧具有可乘之机。我们应当深刻反思证券欺诈的实质、持续隐藏的原因、案件多发的经验教训,避免频繁重蹈覆辙。

  欧美多国相继展开调查

  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华尔街著名投行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在设计和销售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担保债务凭证(CDO)产品时涉嫌欺诈。据披露,高盛曾为满足对冲基金公司Paulson & Co希望做空次贷抵押证券的交易要求,设计了与次级债表现挂钩的组合CDO产品“Abacus 2007-AC”,并通过不实陈述、隐瞒风险等欺骗其他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因此损失超过10亿美元。与此同时,德国政府于4月18日表示将对高盛进行调查;英国金融管理局(FSA)也于20日发布声明称,经过初步调查后决定,就高盛近期受美国证交会指控的相关情况,对其在英国的相关交易正式展开深入调查。

  根据以往的经验,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通常会以证券欺诈犯罪刑事和解的形式结案,金融欺诈大案最终将以巨额罚单以及民事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了结。因此,案件本身的是非曲折并不是我国证券中介结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需要过多关注的问题,高盛证券欺诈案背后所折射出的行业自律与行业监管是我们所需要反思的。

  笔者认为,资金持有者总是具有使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冲动,在当前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下,各种涉嫌欺诈的证券投资产品许诺高额收益,对于不明就里的普通投资者甚至是资深投资者,仍旧具有可乘之机。我们应当深刻反思证券欺诈的实质、持续隐藏的原因、案件多发的经验教训,避免频繁重蹈覆辙。

  证券欺诈案件频发的启示

  笔者认为,必须尊重各类金融产品的定价规律,重视市场预警机制,强化多渠道宽领域的监管与监督。

  首先,投资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投资有风险,任何承诺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金融产品都具有无可否认且不应掩饰的潜在性风险。并且,从金融操作实务角度分析,承诺的收益越高,其操作手法更激进,相对应的投资风险就更高。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律从一个侧面提醒投资者,巨额收益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血本无归,而隐藏在背后的只是一个赤裸裸的谎言。

  其次,资本市场本身所具备的风险提示能力以及由独立研究人员或者市场专业人员发出的预警信号是提前辨别金融骗局的重要窗口。虽然市场具有盲目性,但也具有自主性的预警机制与纠错功能。投资者被通过按揭方式支持的证券期货等所谓金融理财产品高额回报率所诱惑而上当受骗时,资本市场的运行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投资者反思自己当下选择的投资项目是否具有合理性。当资本市场形势急转直下且基金行业赎回潮逐渐显现时,证券欺诈案件的制造者仍旧提供与市场价格不相吻合的数据,就能够提示投资者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或者立即抽身逃离陷阱。

  再次,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性监督并非控制金融诈骗犯罪的单一化途径,充分利用法律服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的困扰。在各类证券欺诈犯罪案件实施的过程中,号称监管的力度最大、监管的市场最透明、监管的效率最高的美国证监会全然没有发现任何诈骗问题,甚至对各界提出的合理质疑与预警置若罔闻。可见,执法性监管具有反应迟钝的弊端,有必要通过多渠道的外部监督进行积极配合。应当注意对金融产品进行独立审计,特别是在受托进行资金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公司自行聘请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外部独立审计显得尤为必要。

  金融市场应该加强监管

  在高盛证券欺诈案中,其行为本质在于作为巨型金融中介机构的高盛,并没有对于超大客户和普通中小投资者进行平等对待,反而通过反向交易厚此薄彼赚取巨额利润。回想起刚过去的金融危机,当美国房地产市场2006年后开始出现泡沫破裂迹象之时,以高盛为代表的信息反应灵敏的大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公众提示投资风险、及时遏制楼市崩盘,反而专门设计结构极端复杂的衍生产品,提供更大、更强的杠杆工具,帮助对冲基金等重要客户合力做空住房市场谋取暴利。上述种种行为势必造成市场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进一步不信任,金融市场刚开始高涨的信心出现新的低潮。

  笔者认为,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重点选择基金、结构化产品、中介机构不当营销手段等为监管对象,通过循序渐进的执法查处一批证券欺诈案件,彰显其监管能力,重拾市场信心。在证券监管以及证券诉讼的框架下解决各类证券纠纷,是金融体系或者金融市场自身纠错能力的体现,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获得投资者信任的最优途径。(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转发至:搜狐微博 白社会
责任编辑:侯力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