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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建议小盘股“定价发行”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苗燕
2010年04月26日02:01
  适时推出存量发售、储架发行、分拆上市等制度安排

  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撰文认可存量发售、储架发行和分拆上市等制度安排的工具性价值,建议适时推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她同时建议,针对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人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大趋势,以及中小企业对IPO机制的灵活性有更高要求的特点,可考虑在询价制之外,为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人提供“定价发行”等其他IPO机制的自由选择空间。

  宋丽萍在文章中提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可“及时引入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为一级市场高效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条件”。其中,就存量发行等制度安排,她表示“从境外市场经验看,这些制度安排十分普遍,但在实践中有利有弊。”说明这些制度安排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利弊关键在于使用主体和使用方法以及如何监管。但对于一个规模日益扩大、发行人日益多元化的市场而言,“这些制度安排是应该有的”。

  “新股发行体制下一阶段的改革必然会对完善市场微观基础提出更高要求”,宋丽萍分析说,高质量的IPO价格、合理的新股分配方式都只能内生于市场自身。为此,她对几类发行工作涉及的主体提出了相关建议。

  其中,对承销商,宋丽萍的建议是提高定价能力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投价报告。她认为,承销商内部各部门要保持相对独立性。其间,她特别提到组织询价过程的资本市场部如缺乏独立协调股票发行供求双方权限,在定价过程中就可能出现片面迎合发行人利益而调高新股估值的现象。因此,定价部门应该顶住“压力”。

  同时,应加强对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管理,建立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强化对询价对象信用的约束。逐步培育对市场自律十分重要的投资银行商业文化,在文化成熟的基础上,可考虑授予承销商新股的自由配售权,从而推进询价由“价高者得”向“价优者得”过渡。

  宋丽萍还强调,相较改革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水平提高,发行人获得了更为宽松的股权融资条件,投资者支付了更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要切实树立合理的发行上市理念,加强回报投资者的责任意识,而市场也要逐步强化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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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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