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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4月27日10:10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创业板市场,从美国的纳斯达克,到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再到日本的加斯达克,目前都已建立了竞价制和做市商制相结合的交易制度。在这种混合交易制度中,做市商发挥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和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的作用,并极大地震慑了操纵市场的行为,对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创业板也可以适当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在竞价制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制度,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融资渠道。

  做市商制度与我国长期实行的竞价制比较,有诸多优势:

  首先,做市商能够缓和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和增强市场流动性。在竞价制下,买卖双方的指令直接撮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当买盘与卖盘不平衡时,则会直接影响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而做市商要为某只股票做市,需要先以自有资金买入该股票,建立该股票的充足库存,所有投资者的股票买卖均直接与做市商进行,做市商负有增强市场流动性的法定义务,当市场上买盘不足时,做市商充当买盘,买进该股票,而市场上卖盘不足时,做市商充当卖盘,卖出库存股票;做市商的这种角色,平衡了买盘和卖盘,可以缓和供求的矛盾关系,一定程度上减缓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

  在竞价制下,当某只股票的买盘不足时,该股票的成交量会呈萎缩的态势,由于其交易量和价格水平均有下降趋势,因此短期内很难出现充足的买盘,往往导致其继续萎缩,市场流动性急剧降低。而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有维持市场流动性的法定义务,当其做市的某只股票交易量下降时,做市商将充当买盘,在稳定该股票的价格水平的同时,也起到了维持其流动性的作用。

  其次,做市商处理大宗股票交易的能力更强。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是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持仓做市,对其做市的证券持有充足的库存,并拥有大量的资金,因此,做市商可以直接消化掉大宗的买盘或卖盘,从而使大宗交易更为便捷。更重要的是,做市商直接消化大宗交易,而不使买卖盘直接对冲,能最大限度地减缓大宗交易对市场价格的巨大影响。

  最后,做市商的存在能震慑和防止操纵市场的行为。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在做市商制度主导的市场下,由于做市商具有减缓市场异常波动和增强市场流动性的职责,因此就需要经常转换买盘和卖盘的角色,对冲市场上的不合理波动,且由于投资者的一切交易行为都直接与做市商进行,即市场上的交易信息都汇集于做市商,有利于做市商掌握市场上的不良动向,以便及时对冲不合理的波动。因此,做市商的存在,往往会使操纵市场者“为他人做嫁衣裳”,从而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做市商本身也具有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及持股优势,并且其也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市场主体,因此要避免做市商本身沦为市场操纵者,就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限制做市商的消极因素,发挥其积极的功能。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做市商制度也不例外。与竞价制相比,其固有的缺陷也比较明显。首先,其信息透明度较低,所有交易信息集中于做市商,而后才能发布到整个市场,其速度相对迟延,并且存在着特殊交易信息的迟延发布和发布豁免制度,更加剧了这种信息的劣势;其次,相对于竞价制,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成本较高;再次,多数做市商之间可能串通报价,从而形成垄断,获取高额的差价利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后,做市商的市场优势地位,决定了要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为了限制做市商垄断报价的行为,许多国家的创业板交易制度都向混合型方向发展,对每一只上市的股票,同时实行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度,即一只股票存在多个做市商,同时报出自己的要价和出价,而市场上的投资者既可以与做市商交易,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直接成交,做市商的报价和投资者的报价一同进入竞价系统,按照竞价制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从而以投资者的报价限制了做市商报价的随意性。199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在原有的做市商制度基础上,引入了竞价制。据统计,得益于纳斯达克的新交易指令处理规则的实施,做市商报价中的买卖差价平均缩小了40%。

  我国创业板市场刚刚起步,存在着高风险、流动性不足、容易被操纵等特点,更需要在现有竞价制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制度,形成混合交易模式。通过做市商的持仓做市,投资者在市场上买盘或卖盘不足时,可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从而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并保障股价的相对稳定,避免异常的股价波动。同时,由于做市商的存在,对妄图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市场的投机者,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发生操纵行为而引起股价异常波动,买盘或者卖盘异常强大时,做市商可以以自己的股票库存或者资金优势进行对冲,使操纵者徒遭损失。

  当然,做市商本身存在着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等,为了避免做市商不当利用其优势非法影响市场行情,除了让做市商的报价一同参与竞价,以竞价制来限制做市商报价的随意性之外,还要建立专门针对做市商的监管制度。可以借鉴纳斯达克等比较成熟的创业板监管,建立对做市商的成交报告制度、报价监管制度、卖空交易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做市商要为某只股票做市,就必须买入大量该股票,建立充足库存,因此做市商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往往会超过5%。这就涉及了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行使归入权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限制买卖股票的规定、第八十六条关于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报告和公告制度。通过修订证券法,对做市商做出例外性规定,就可以清除这些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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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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