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4月26日),财政部联合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了3个企业内部控制指引性文件,并且就2008年6月28日上述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给出明确的时间表。
根据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包括建行、中行、工行、太保、民生、国
寿、平安、招行等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金融企业,将作为第一批企业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据悉,未来上述企业除了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外,其董事会还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进行披露;针对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上述企业也需要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予以说明。
根据五部委的联合发文,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如中石油、中国银行等,将作为第一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需要于2011年12月31日完成自我评价,审计师也需要在该基准日进行审计并完成审计报告。
2012年1月1日,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也将开始实施上述规范,并需要在2012年12月31日完成自我评价,审计师也需要在该基准日进行审计并完成审计报告。
不过,截至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暂无实施时间表。
普华永道资深合伙人符策智表示,根据新的规范,未来中国的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公司都需要设立内审部(也称作“稽核部”),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向公司的所有者汇报。
对于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上市公司而言,符策智表示,未来不仅需要公开财务审计报告,还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披露,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