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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立规债券承销拟设进退机制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0年05月03日17:52

  胡蓉萍 王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拟建立相关市场化评价机制来决定债券承销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这意味着国内证券公司、外资银行、已改组成城市商业银行的原农信社有望获得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承销资格。

  权威人士表示,交易商

协会就建立承销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等问题多次与银行间市场成员沟通、研究,人民银行也多次要求交易商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框架内建立相应的市场化承销业务管理机制。

  在此前的相关规定中,具有承销资格的主要是中资金融机构和部分创新性试点券商,而主承销业务资格则被中资商业银行垄断,券商类机构只有中信和中金具有联合主承销资格。

  如今,因为股市的低迷债市再次小幅走高,证券公司对这一市场垂涎欲滴。而外资银行则因为日益下降的国内银行业存贷业务份额,这一并不算大的市场准入资格甚至上升到了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层面。

  4月上旬,美国助理财政部长访华时曾 “要求中国根据WTO承诺给予外资银行承销企业债券资格”。他所代表的美资银行花旗和摩根大通在获得这个资格上表现最为积极和迫切,同样迫切的还有欧洲的德意志银行。

  “协会是市场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审批行政资格,所以协会一直在捉摸怎么建立一套承销业务的市场化业务资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就在交易商协会研究过程当中,美国人还列入了中美战略计划。”知情人士表示。

  在此之前,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仅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国债、央票、金融债、短融券、中期票据及某些衍生金融产品,但不能从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应中美第三次战略经济合作对话的承诺,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底批准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央行4月发布的《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2009年,银监会新批准5家外资法人银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办理国债承销业务,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发行银行卡。截至2009年底,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49家、外资法人银行32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达54家。

  4月16日,交易商协会约请16家中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代表召开了讨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机制的座谈会。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向与会代表通报了关于建立市场化承销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的构想。

  权威人士表示:“有承销、余额包销、全额包销等所有方式我们都是允许的。但作为承销商要承销和包销一定要有自身的实力,所以完全放开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任,这对交易商协会要求很大,既要定标准又不能涉嫌搞行政许可。”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相关承销业务管理机制基本内容应包括:在协会实行会员分类管理框架下,由各类金融机构分别组织工作小组对从事承销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研究,确定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评价标准,并提交交易商协会,由交易商协会代表市场成员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

  上述市场评价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从事承销业务自身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最低进入条件,如资本实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专业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等;二是公开透明的市场机构评价制度,即由相关市场成员对机构前期市场行为进行评价。根据两个方面的评价结果综合考量,决定承销业务进入机构名单。

  另据相关人士表示,在研究退出机制的评价体系时,则在上述基础上将引入债券发行人评价制度,对相关机构后期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权威人士表示,这一资格的维持将会有一定年限,初步确定为一年一次,定期有一个考核评价机制,来决定其进入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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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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