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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将启动直接退市 司法救济备受关注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0年05月10日08:50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于5月7日在深圳举行。与会嘉宾紧密围绕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司法救济机制、创业板直接退市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创新业务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等四个专题畅所欲言,进行了热烈、深入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目前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已经上报证监会。

  陈东征表示,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优胜劣汰市场化机制的初步形成,但在具体运行中也存在较大弊端,尤其是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大行其道,题材炒作、内幕交易屡禁不绝,既扭曲了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估值标准和投资理念。有鉴于此,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不再强制退到下一层次市场挂牌继续交易,主要包含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退市,二是快速退市,三是杜绝借壳炒作。

  陈东征指出,探索建立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证方案的有效实施。其中,完善的证券民事司法救济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参与、风险均衡、有效便捷的维权模式,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下一步可以从完善诉讼模式着手,借鉴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探索推进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代位诉讼制度。

  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包含三要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

  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包含三要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表示,退市有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投资者,有利于上市公司本身,有利于监管者更好地分配监管资源。但有四个难点:第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对上市规定多,操作性很强,但对退市,规定的比较粗,操作性不强。第二,从操作者的角度来说,地方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都不希望退市,在实际中退市很难。第三,退市涉及到社会稳定。在发展市场、监管市场的同时,社会稳定也必须要考虑。一家上市公司要退,涉及到很多方面的事情。第四,在退市方面操作经验不够。退市比较复杂,还涉及到技术,涉及到后台,因此也要加快研究如何退、怎么退、退到哪儿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直接退市有四个难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

  直接退市有四个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级干部曹守晔赞成把退市条件规定得更明确,直接退市、快捷退市,而不是拖泥带水、有名无实,导致一些“垃圾股”还炒得满天飞。但他同时表示,退市要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要有利于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包括创业板公司的质量和治理水平,有利于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持整个的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规定没有把创业板退市案件作为一个明确的案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后不把它作为独立的案由,并进行修改补充。”曹守晔表示,在审理创业板退市案件时,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比如《公司法》、《破产法》。无论是受理还是审判,都要体现最高法院提出的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就经济来说,就资本市场来说,就是要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要体现“三公”原则;良性竞争,要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竞争秩序;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效应,引导大家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

  创业板退市或将作为独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晔:

  创业板退市或将作为独立案由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总监傅炳辉表示,退市会导致投资者失去在二级市场溢价的机会,使投资者受到一些损失,但实际上这样一种溢价机会,来源于比较宽松的退市制度,这种制度造成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发生严重的背离。

  因此,创业板建立严格的市场化直接退市制度,逐步释放风险,使这种悖离不复存在,它保护了整个市场投资者的总体利益,虽然它对短期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它保护长远利益,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根本保护,具有可持续性。他认为,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不再实行强制的平移机制,不再统一平移到代办系统;二是降低创业板的壳资源价值,避免借壳现象在创业板出现。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面,考虑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分别采取相应措施,更有效地保护可能受到损害的一小部分投资者利益。

  直接退市与投资者权益不相悖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总监傅炳辉:

  直接退市与投资者权益不相悖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峰就“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三点思考。

  一是应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目前,国内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对金融中心的竞争比较激烈,金融中心应该是在市场竞争当中自发产生,中国完全可以有至少四个金融中心来配置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

  二是用大金融视野,从金融投资商品横贯和监管立法,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应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发展战略,从这样的高度才能够思考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日本、韩国都没有证券法了,而是被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取代,因此下一步需制定中国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

  三是还要重构以保荐制度为核心的中间机构的证券市场和体系外资本市场制度,建立体系化的反欺诈制度。

  用大金融视野规范投资者保护制度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峰:

  用大金融视野规范投资者保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涉及金融债权领域、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等,并通过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为证券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引导。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责任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做出系统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李佩霞表示,推动市场创新和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行政执法部门实务操作者的角度,她谈到了三点具体感受:

  第一是如何更有效的发挥救济机制的功能。一方面是为了给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弥补损失的渠道;另一方面要让侵权者吐出违法所得,通过巨额赔偿,起到让违法者不敢逾规越矩的震慑作用。第二是应该考虑构建立体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机制。立体机制可包括:一是行政查处和行政救济;二是刑事责任追究;三是民事责任追究;四是非诉的调解和仲裁手段。第三是完善司法救济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措施。

  有效发挥投资者司法救济机制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李佩霞:

  有效发挥投资者司法救济机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认为,在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司法制度建设中,保护基金公司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投资者的代表机制问题。目前,美国主要是以私权为主导的以律师为中心的团结诉讼制度,台湾是以投资者保护中心为主的非盈利组织公权为主导的代表制度。保护基金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代表之一,应作为公权性的代表来从事司法救济工作。

  二是必须解决授权问题。如果保护基金参与工作,不管是代表投资者诉讼或调解仲裁,都应解决授权问题,目前应尽快促成这一条例的出台。

  三是解决赔偿金来源问题。目前,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罚没款是归入财政,实际上对投资者构成又一次侵权,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专项的赔偿基金,投资者无论是投诉还是调解仲裁,案件的受害人在专项基金中获得赔偿,解决赔偿基金的来源问题。

  保护基金能够承担更大救济作用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

  保护基金能够承担更大救济作用

  “证券市场是很特殊的市场,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讲司法救济时,应该再考虑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关系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表示。

  他表示,所谓行政救济是当事人受到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侵害时的,由行政部门主导或者介入当事人之间给当事人提供保护的一种救济的程序。在目前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行政救济程序不可缺少。行政救济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动用社会的资源解决受损害一方利益的问题,效率很高。

  此外,他还强调,行政救济具有纪实性和政策性,司法救济具有全面和稳定、程序有保障的特点。概括起来,在国家现阶段社会环境下行政救济不可少,司法救济要加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应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只有有效的行政救济才能为司法救济提供基础和条件,只有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才能为行政救济提供支持和力量。

  目前阶段行政救济也不可缺少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

  目前阶段行政救济也不可缺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会强表示,应该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念来重构证券法的转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对于经营者要加强责任,对于消费者要偏重保护。

  他对证券罚款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表示认同,并呼吁将罚款留在证券市场。他提出,如果所有的罚款都上缴财政、国库,那么市场会越来越弱;如果放到投资者保护基金,去赔偿受害者,或者投资者保护基金去买股票,股市才会越来越好。因此,在《财政法》里面也应当加以规定,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证券罚款应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会强:

  证券罚款应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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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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