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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股票内幕交易将被刑事立案追诉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5月19日10:3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等。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等。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根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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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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