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已是当心下最热门的话题,从调控走向来看,出台已是必然之势。除了征税能否抑制房价之外,关于征税的法理依据同样也是争议的焦点,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开征新税和调整旧税必须经由全国人大批准,但现实情况似乎并不如此。5月20日,搜狐经济学人论坛就“征税的合理性”展开探讨,以下是现场报道: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通过征税解决房价的问题是起不了多大的作用,这一点没有什么分歧,为什么会是高房价呢?有的从经济学的视角,有的从制度的视角,从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来讨论这个问题,这种讨论是有意义的。其实房价问题看似是一个经济现象,其实与当前社会分配的结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与分配差距或者贫富差距的扩大是相关联的。
为什么那么多人去买房子?买房子从实际比例来说,投资建房子的人还是少数,大多数人没有这个能力,一些人有很多钱干吗?就要找出路,要不然买股票,要不然买证券,要不然买房,也可以办实业。但是现在这个社会都想快速致富,办实业为社会创造财富,那需要时间,产品生产出来还要开拓市场,要营销,要管理,那是艰难的的过程,通过办实业的方式致富,没有十年八年是致不了富。现在的社会心态都是希望快速致富,玩资本,炒股票,买期货,买其他的债券,再就是通过买房子。
这几年房价涨得特别快,提供了一种示范效应,大家觉得炒房容易挣钱,原来不敢炒的人因为身边一些人,认识的一些人买房挣钱了,他也就去干这个,这种预期和行为之间会相互推动。胆子大的人就先去炒房,炒房以后挣钱了,加入的人就多了,加入的人多了,房价又涨了,房价又涨了又产生更大的市场效应,又有更多人加入进来。有钱人这些钱干什么?他找不到很好的出路,跟这个有很密切的关系。
有人说投资渠道太窄,这不是一个很正当的命题。为什么呢?投资渠道,什么投资?经济学上的投资,不是说金融上的投资。没有说现在民间的投资太多了,办的企业太多了,不存在这个问题,只是说在做金融投资方面,投资工具是有限的,只有在这个方面投资渠道不宽。有的人通过快速致富这方面的工具比较少,通过创业这种方式去投资,这样的路是很宽的。但是现在有的钱来的很容易,还是希望通过这么一种方式来钱生钱。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不简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房价和分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他和整个的社会心理、价值观这些问题也联系在一起。所以房价的问题,我觉得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不要指望一个单一的什么措施就可以容易的解决。
房子的问题涉及到房产税,刚才说了程序正义,我认同这一点,我坚定税收应当是法定正义,这是没有问题的。尤其是房产税,房产税有人叫受益税,有的叫资本税,实际上有不同的叫法。房产税在国外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逐渐的走概念,就是扩大的物业费概念。在基层自制的情况下跟老百姓征收意见,我现在干这些事没钱了,我们就增收房产税,按照房产的价格来征收,大家认同那就行,大家来干。
过去老说一句话叫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句话现在应当倒过来,应当是“用之于民”然后“取之于民”。对税收问题的讨论,要先考虑清楚怎么“用之于民”,然后再考虑怎么样“取之于民”。中国过去只讲“取之于民,然后怎么“用之于民”就不了了之,我觉得现在要颠倒过来,看上去顺序不同,实际上内涵有很大变化。程序要有正当性,目的也要有正当性,两者结合税收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只有获得认可的税收才能说是合理的税收。
但是,从学术讨论问题,如果判断国务院这些暂行条例非法,我觉得是不妥当的。国务院有多少暂行条例不一定在税收方面,很多都有暂行条例,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授权法里空白授权,像空头支票那样的,您说的是不是这个意思,就是空白支票上面的数目自己随便去填,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立法的授权的程序的确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的。所以你现在不能先下这个结论,只能说现在立法机关授权程序上存在问题。
我们现在讨论学术问题一定要考虑现实,考虑对老百姓的影响。房地产税它是一个小税,但是成本很高,直接面对每一个家庭,如果把房产税定义为国民税,大部分国民都要交,上门征这种税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肯定是很多的,就会发生大量的仲裁,要不然不走这条路,我就不交看你怎么办?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在社会矛盾已经非常多的情况下,如果再因为税收出这么多问题,那是什么?那是火上浇油。这种情况下引发的社会成本是非常大的。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社会现实。我们可以从学术成本来讨论,但是要避免结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从这段意义上讲,我不认说“国务院让条例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都是非法的”这种说法。这不能说是非法,只能说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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