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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设置门槛控制创业板发行规模是误传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2010年06月12日06:27

  针对市场传闻的证监会设置门槛控制创业板发行规模的说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表示,发行审核条件都是创业板发行审核办法里规定的条件,有些小企业被否都是因为自身的问题,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存在证监会控制企业规模,证监会对企业的审核一直是一视同仁。业内

所传3000万门槛来控制家数的说法是误传。(侯捷宁)

  苏州恒久首发申请二次上会被发审委否决

  证监会表示,该公司保荐代表人和签字律师因为未履行勤勉尽责责任,12个月其有关投行业务申报将不被受理

  6月11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否决了二次上会审核的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

  “由于信息披露不实及其影响,发审委审核认为苏州恒久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因而作出了不予通过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撤回原核准决定。此外,证监会作出撤回决定后,发行人还应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价20.80元/股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证监会认为,保荐机构及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仅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在未采取必要措施对发行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因此,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苏州恒久未通过IPO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已被视为撤回。

  据了解,苏州恒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除此之外,公司还有4项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苏州恒久在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所作出的历次回复、声明承诺也重申了上述披露内容。与此同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在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披露的上述内容予以确认,并在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所作出的历次补充意见、声明承诺中也予以重申。

  而且,2010年2月26日,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提供的《发行前事项的核查意见》中再次陈述:“从2010年1月22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律师向证监会提供的《发行前事项的核查意见》中陈述:“从2010年1月22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苏州恒久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而根据证监会对苏州恒久专利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也未能履行主动申报和披露,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苏州恒久的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充分关注了公司核心技术及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文件,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和法律问题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督促相关机构审慎核查。但是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回复意见仍未能披露发行人全部5项专利已被终止和2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已被视为撤回的事实。发行人和相关机构对信息披露失实的责任是明显的。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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