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鉴于在
苏州恒久发行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证监会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三名签字律师分别做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创业板发审
委昨日召开的2010年第35次工作会议(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会后事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是未通过。这是创业板开板以来以会后事项重新审核并被否决的第一单。证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撤回原核准决定。此外,发行人还应依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发审会审核认为,苏州恒久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而就上述专利的认定,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至于对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上述负责人介绍,保荐机构及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仅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未采取必要措施对发行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业务。为此,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据了解,苏州恒久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曾披露:“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除此之外,公司还有4项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苏州恒久在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所做出的历次回复、声明承诺也重申了上述披露内容。与此同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在所出具的有关保荐报告和法律文件中,对上述内容也予以确认,并在历次补充意见、声明承诺中也予以重申。此外,在《发行前事项的核查意见》中,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再次陈述,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会后事项。
而在苏州恒久的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早已充分关注了公司核心技术及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文件,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和法律问题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督促相关机构审慎核查。但是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回复意见仍未能披露发行人全部5项专利已被终止和2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已被视为撤回的事实。发行人和相关机构对信息披露失实的责任是明显的。
为此,上述负责人强调,对于发行人的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核查,保荐机构应查阅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咨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专利权等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履行核查和验证的责任,切实保证所出具专业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履行主动申报和披露的义务。对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反馈意见以及发行人出现的新情况,发行人应主动更新披露内容,及时修改招股书和补充申报文件,相关机构也应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出具补充专业意见,从制度上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创业板市场尚处建立初期,市场公信力的形成和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细心呵护,尤其需要市场参与者的诚信自觉。苏州恒久信息披露失实的及时处理,显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严格监管的理念。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广大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切实归位尽责,履行好各自的法律义务。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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