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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下放十项资本项目外汇审批权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6月30日02:39
  本报记者 任晓

  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文件,下放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至分局、支局或银行,以促投资贸易便利化。下放的审批权涉及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等。该文件自7月1日起实施。

  外汇局表示,此次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审核材料的简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加强统计监测,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通知》提出10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等在内的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等4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还有2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银行直接办理,这包括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外汇局同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此外,还简化了部分业务的审核材料。

  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级支局的审批权包括: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外资参股非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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