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金融观察 > 金融动态

保监会发布再保险业务新规 7月1日施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6月30日17:00

  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删除原《规定》关于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危险单位划分符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新《规定》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规避偿付能力监管。

  保监会表示,新增这一条款可促使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再保险接受人应与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对再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业务的准备金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

  新《规定》还调整了控制风险过度集中的相关要求,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同时明确了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

  对此,保监会解释称,原《规定》的条款在实践中被发现不适用于寿险领域。原因在于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可以针对同一风险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购买多份保单。当被保险人累积风险超过寿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可能需要对某一张保单全部分出。

  而在实际操作中,直接保险公司除了直保业务之外,还有分入业务。从控制风险集中的角度,应当从直接业务角度进行控制。

  另外,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罚则,新规重新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

  此外,新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

  其中,具体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名称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等情况;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再保险合约,还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经纪人名称、份额、所在国家或地区,通过经纪人分出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情况等。

  该新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钟慧)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