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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立新规清除“带病”高管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记者崔启斌
2010年03月19日09:22
  未来保险业违规上岗的高管将难以藏身。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追究责任制,清除具有违规前科但仍“带病上岗”的各级高管。

  近年来,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出现了屡查屡犯现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公司主要管理者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个别上级公司对基层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纵容和默认的方式,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庇护或变相庇护,而在行业内又形成一种“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

  《意见》体现的原则是“谁任命谁问责”,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被问责的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采取的是“一案多问”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问责的对象具体包括保险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总公司直至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意见》中,对问责事由也做出较详细的列举,如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或者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案件。

  对于违反《意见》相关规定的高管,将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保监会还要求各家公司在内控方面进一步细化各项处分。

  在追究责任时,保监会还将采取“从轻问责”和“从重问责”两种情形。保监会上述负责人指出,对于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责任人采取“从轻问责”,而对于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将从重追究责任,尤其是对故意包庇隐瞒,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等情形将严格从重问责。

  《意见》也针对离岗人员做出相关问责规定,如退休不到两年以及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发案保险机构也要追究其案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被问责的人员躲避原公司的问责,“带病上岗”到其他单位继续任职,《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录用被其他保险机构追究责任的人员,也应遵守有关规定。有关保险专家分析指出,保险公司联合执行问责制,将意味着违规高管在保险行业无处藏身,任用“带病上岗”高管的公司也将受到处分。

  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表示,各保险公司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全系统2006年以来发现的案件进行彻底清理,对清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立即处理或整改,案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报送清理报告。《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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