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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 不能让公众走开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7月08日13:35
  时隔六年之后,备受争议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等来了升级。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分析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最为明显的进步是针对召回的处罚力度增强,隐瞒缺陷产品或者拒绝召回责任的汽车厂商,最高将面临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同时,在召回的具体细节上增强了规范性和约束性,相比2004年的版本有明显的进步。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的召回条例依旧如同部门法条,公众整体上仍然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对相关行政部门在汽车召回上的不作为作具体的责任认定和追究。

  最高罚款一半货款

  比较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和2004年的《管理规定》,汽车评论员贾新光第一个感觉就是“处罚的力度加强了”。

  根据2004年《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二条,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中国汽车消费者等多方人士的权益意识的崛起,《管理规定》中的赔偿额度一直广为诟病。众所周知的是,在丰田事件中,美国和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的待遇,中国召回制度不完善对此责无旁贷。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云就表示,汽车厂商在中国并不重视召回制度,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最高仅仅3万元的赔偿,对汽车厂商根本就构不成威胁。他一直呼吁:“汽车召回需要严刑峻法。”

  包括张维云律师在内的众多汽车消费者的呼吁总算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改变。《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未通知相关经营者和用户的,或者未按照召回实施报告立即组织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仅对生产者的处罚额度提高,而且对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的处罚额度也在上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承担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十六条规定,预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和约束性增强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在2004年的《管理规定》中,第七章的“罚则”总共只有4条,字数仅有469字,所占篇幅不大,但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六章的“法律责任”则总共达到了8条,字数共有1275字。

  新华信汽车分析师郑雪芹评价,“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外当然仍显不够,但是在朝越来越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定》中的“罚则”上升到《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责任”,表明对汽车召回的约束性更加增强。在《管理规定》中,对制造商和相关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一般都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以罚款。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而对“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仅开出了巨额发单,而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规定》中“罚则”针对生产商的只有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针对相关经营者的只有第四十一条,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中约束生产者的条例共有六条,对于相关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则更详尽。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在相关细节的处理上更加注重规范性和约束性。举例来说,《管理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而《征求意见稿》所称召回,“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活动”。同时对生产者进行了严格定义,避免了召回事件中的主体缺位问题。

  缺失公众参与权

  尽管加大了处罚力度,规范性和约束性在增强,但律师张维云认为,目前的条例更多的如同部门条例,是部门权力的一种伸张,整体上缺乏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相比之下,美国汽车消费者在汽车召回上能够参与的程度很高。

  张维云说,“只有公平和透明才能够获得公正,公众积极参与进去,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另外,要加强对条例的落实,不能提到相关部门后却迟迟无法受理。”他举例说,目前他正代理的一起汽车案子,车主购买的进口车存在质量问题,最终造成两死九伤的惨剧,但车主在与相关部门打交道时却一直无法得到解决,汽车消费者自身根本就无法参与调查。

  中国证券报记者综合了解到,目前的保密规定备受争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规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等相关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媒体表示,这种保密规定不是必要的,商业秘密和公众利益相比,公众利益应该优先。

  张维云最后认为,《征求意见稿》缺乏对相关主管部门的约束力,如果相关部门在汽车召回上不作为,公众很难有手段制约不作为行为。

  作者:欧阳波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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