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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桓:调节收入分配不公不能全靠征收个税解决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7月15日14:49

    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声由来已久,但是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没有实质性的举动。个税改革并非仅仅是一个调整起征点的问题,它还涉及到比如说起征点的确定方式,合理的税率设计,以及个税征管很多其他的内容。7月15日,搜狐经济学人论坛就个税问题展开探讨,以下是现场报道: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搜狐-刘丹/摄)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我想讲五点意见,第一条探讨个人所得税不是公立存在的问题,应该放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整个体系中考察这个问题,我个人理解中国目前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主要还是初次分配的问题。当初次分配问题解决不好情况下,靠税收去调节它很困难。在座有很多来自税务工作第一线的,这是我们探讨实际问题的出发点。如果存在漏洞的话,靠再分配起到一个公平调节的作用几乎是不可能的。中国要想调节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现象不是靠税收机制手段解决。

  第二个观点,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要通过税收调节初次分配所形成的不公平,也不应当只是局限于个人所得税。我现在发现在我们的民间讨论过程中,甚至我们媒体讨论过程中,似乎把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主要归为个税不到位,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当中占的比重并不是很大的。因为我们中国税制和西方税制不太一样,欧美它的税收像个人所得税,工薪调节税,还有企业所得税,三个税所占比重大概超过70%以上,而我们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只占全部税收比重不到7%,这个现象估计在近年之内不会根本解决。那么纳税人实际上它在买东西一瞬间已经纳税了,比如我去理发,一个理发店可能纳了5%营业税,比如一帮朋友唱歌,一进门票就包含20%营业税,中国税收重,但是这个税收重并不体现个人所得税上,最高45%,但是真正达到45%人并不在少数,当一个人月工资达到10万以上才是45%,而月工资超过10万的人,在全国确实是寥寥无几,所以大家所感觉到税重是各种加在一起觉得重,个人所得税只是构成税收一部分,全部解决应该依靠我们国家税收体制整体改革,所以我并不是很主张对个人所得税做太多的的面积的调整。因为个人所得税它在百姓负担当中占的比重不大,因此我们希望个人所得税不要收得很多,但是应该把调节的做法往后移。比如说你征我个人所得税我很不高兴,但是在我买较为高档时尚商品的时候你征我消费税,这是不知不觉的,我宁可让你征消费税,而不愿意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人们普遍纳税心理。在税务负担分析当中,我们应该着眼国家整体税制的推进,而不是把眼光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身上。

  第三个观点,探讨个人所得税改革,我们要把税收制度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分开,因为我们专业人士探讨的问题往往要分层次的,谈到个人所得税,首先第一个要考量我们这个税法制度本身是否有毛病?第二个层次如果税法和本身实施制度问题不大情况下,究竟在什么环境下出现问题使得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呢?我认为这两个问题要分清楚来探讨的。

  我们说探讨税法问题,目前也有存在很大的争议,个人所得税税法方面,我认为突出问题是三条,第一条问题我们中国目前个税税法制定太复杂,刚才冯教授王教授都谈到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分为11项,11项各有各的办法,严格说起来可以分成工薪税,劳务税,资本利得税,股息税,可以分成很多种,因此在国家这样一个大税种背景之下,只有这么多办法同时进行不出问题那反而奇怪了。另外个体户还有一些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么多税种融合在一起的话,这个税收复杂程度大家可以想像。这样一种复杂税制之下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要想个人所得税理顺,首先着眼于制度边线,要想这个问题简单化,而不要复杂化,这是第一个问题,就是它的设计太复杂了。

  第二个问题,大家谈到税费太高,高的税费是要加重高收入人的负担,但实际上高收入人他的负担有的时候是你不能通过税费得到的,比如他的收入是灰色收入,税法当中没有哪一条规定贪污受贿是要收税的。我们还是要极力反对不义之财,我们高技能科学家们挣多少钱不纳税大家也没有意见,问题是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很少,很多人看到有钱不纳税,钱怎么来的大家没有看到。目前国家税收达不到对不义之财征收税收的情况。我在想税收这个东西公平讲一般人心里不是很喜欢,因为我研究税收多年发现,税这个东西有点违反人的天性,人渴要喝水,饿了要吃饭,这是天性,但是没听说哪一个人挣完钱不纳税,因此大家不太喜欢。为什么大家不逃税,因为你是高素质公民有觉悟,但是不能骨子里就喜欢纳税,不纳税睡不着觉。这种情况下把税弄到45%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列宁说一句话,贫穷是罪恶的因素,高税是逃税的因素,如果把税率降低一点,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税率降成共产党交党费情况可能会好一点,党费交1%,1%,一二百块钱无所谓。但如果党费达到45%的话,恐怕我们党在他的运行当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党费不能这么高,那凭什么个人所得税这么高呢?因此这当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把个税比例降低,降到王教授说的10%20%,我估计偷税的人会少。

  第三个问题,税制方面的问题,目前扣除标准过于单一。现在大陆上不管男女老幼,东西南北每人都都一样,不是很公平。人分负担重和负担轻,地分负担轻和高,让南北东西都一样,有悖于税制额的初衷,2000元顾名思义要被扣除额,我们不希望免税,而是解决必要生活费用不纳税的问题。在中国二元社会明显的国家里面,如果大家都用一个显然有问题。百姓目前比较反感的在我们中国现在有钱人纳税纳得少,没钱纳税纳得少。征管问题,现在中国主要在于实行办法是所谓的分类分项,这个问题不能在税法上,在执行当中征管当中要进行解决,这是第三个观点。

  第四个观点,改革个人所得税不是孤立进行的,需要外部环境配套,而我们国家个人征信制度没有建立,大部分收入都是靠现金的,要想中国个税制度完善,首先征信制度要大力改进,要大力提倡在中国实行信用卡,这样让有关部门把个人收入情况了如指掌。当然还有一些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还有比如说炒股票,这个收入数据是否掌握。买房子,买地,卖房子,卖地,这方面数据信息是否全面掌握呢?因此需要各方面通盘合作考虑,使得我们信息归集、整理要归一统。

  第五个观点,目前百姓谈到纳税可以,尽义务可以,但是纳税人有什么样收益和权利,这从根本上提出我们国家税改,乃至公民权益再塑的一个核心。应该把它分清楚,个人纳完税以后确实有一定的收益,西方很多主要国家,年老以后看病,养老,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和晚辈年轻的时候纳税贡献相关的,而中国纳税的时候人人交,但是享受的福利是不平等的。以上这些实现,能够说出去让百姓服气的理由。

  纳税群体分法,刚才孙老师做了很精准的划分,我基本同意,但是有一条我提出补充,纳税群体目前以2000元货币收入作为它的标准,但是实际上经过我们调查,有相当一些人它的隐性收入如果加进去不止2000元,比如我一个打工仔月工资1800,但是工厂管吃管住,按照个税税款规定,实物性的收入应该算是收入,比如工资挣了五千块钱,现在学校给我一批牛肉,500块钱,当月上调收入为5500元。因此,如果要把工厂对工人管吃管住这部分钱加在内的话,目前纳税人群体恐怕更多一点吧。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也很快。但是整体上绝对贫困人数在减少,按照2000元标准,纳税人数如果把各种因素还原成收入的话应该是增加的,只不过我们目前国家统计里面,既然是贫困人口,他的吃住免税是应该的,因此只分货币收入,而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实物,包括证券的都算收入,这个算法上有差异的,这个差异在所有专家探讨里面都忽略这一个层面,因此能不能数字还原成这样的,这样更准确一点。因为学者们讨论得要准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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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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