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取款收费怎能想涨就涨
曾经让银行陷入“口诛笔伐”的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再有部分银行跟风上涨。在广州,继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四家国有大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
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银行业人士透露,国内已经进入到中间业务收费上涨通道。不过专家就此提醒,在涉及面广和影响力大的收费项目上,银行还是应该慎重,顾及普通老百姓的感受……质疑之垄断
国际惯例与垄断惯例
国内银行的很多收费执行的是“国际惯例”。跨行ATM取款手续费,美国也有。有学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们,在美国这样金融体系自由化、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国家,总会有那么一些银行站出来,对“惯例”说不,提供给消费者更廉价的服务。大银行网点多,ATM多,虽然跨行交易要收费,但消费者绝大多数时候总能找到本行的ATM机使用,实际可能承担的跨行交易费用也近乎于零。小银行网点少,消费者绝大多数时候只能选择跨行交易,这就成为小银行的竞争劣势。为了和大银行竞争,小银行就不得不推出“跨行交易免费”的补救措施。
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着金融市场,以垄断身份自居。有关人士曾对垄断者“画”了一幅“像”:在垄断者心目中,自己是政府的儿子,自己是替政府而不是市场办事的,市场是自家的田地,有钱就自己赚,亏钱就向你追。国有商业银行是不是很“像”?因此,他们可能迫于某些压力取消一部分收费,但很快通过新的收费项目或涨价收费来“弥补”。与其说是根据“国际惯例”,倒不如说是“垄断惯例”。“垄断惯例”是垄断者的重要特征之一,以“惯例”为幌,行“垄断”之实;以“接轨”为途,行“垄断”之路。银行是这样,其他垄断国企亦是如此。
不打破垄断,“垄断惯例”就会坚挺。“垄断惯例”的经济回报就是高额的垄断利润,而民众并未从中受益。“垄断惯例”的社会“回报”就是加剧贫富分化与社会不公。
质疑之监管
有串通涨价之嫌
应予以严格调查
涨价方自然能为涨价找到一千个理由。瞧瞧银行业内人士给出的涨价原因:发卡银行对每一笔跨行取款都要支付3.6元,其中0.6元支付给银联,3元支付给受理银行,发卡行自己吃下0.4元。银行免收此项费用或者只收2元,都是倒贴客户的。还有就是增加、维修、更换ATM机也需要成本。
虽然发卡行要对每一笔跨行取款支付3.6元,但要看到的是其中的3元是支付给受理银行。这样在每一笔跨行取款中,受理银行可有3元获利,发卡行也能赚取0.4元。风水轮流转,下一次自己当受理银行时就要获利3元了。银行怎么就没想到自己当受理银行时的获利?整天和算账打交道的银行不至于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算不清吧。
银行精明得很,他们知道要想在跨行取款中多赚取就要尽可能地充当受理银行,而这样就必须“增加、维修、更换ATM机”。增加ATM机就是在投资,这些赚钱所需要的成本是由客户买的单,最后赚了钱,银行是否要给客户分红呢?
多家银行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悄然涨至4元,怎么看都像是在背后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控。这些银行是不是在串通涨价、哄抬跨行取款手续费?前些天一些绿豆经销企业就是因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处以了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风口浪尖的时期,银行怎么还敢顶风而上,去串通涨价压榨客户呢?
质疑之规则
涨价不能“绕道而行”
从不久前坊间的传闻到今天的事实,看来跨行取款费用翻番已“生米煮成熟饭”。但在我看来,其实银行根本没有权力单方决定提高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因为客户办理存款与银行卡,等于是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所以银行单方提高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是漠视客户协商权的体现。
其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然而,各大银行此次提高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完全是各大银行自己决定,根本没有通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与之共同制定。
况且,对于同城跨行取款的手续费,目前尚未出台国家级别的标准,各银行基本都按照自行制定的标准。从2块到4块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是否合理,我认为应该通过民意听证程序予以裁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契合广大客户意愿。至于总行为何会上调手续费,除了告知客户“成本”惹的祸之外,还能以什么理由搪塞民意呢?
犹记得银行单方收取借记卡费用时,反对声浪一波接一波,银行这种行为既不是依据约定的条件也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此事跟现在的跨行取款费用翻番一样,均有违契约自由、平等、协商等原则。
跨行取款费用翻番虽然只是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的冰山一角,但每次多增加收费都会引来民意的高度质疑,基于此,银行若不摆平民意的纠缠,这4块跨行取款费用始终还是一个结。一个让客户无法解开的结,如何确保银行与客户的和谐沟通与合作呢?
质疑之市场
不能由银行说了算
近年来,银行的一些中间业务收费的确进入了一个上涨通道,数零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不同名目的收费项目在不断升级。按理说,不论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还是交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都是市场化企业,既然是市场化企业,其收费项目定价,就应该是市场化定价,即企业根据产品、服务的价值等情况,自行给其产品、服务等定价。也许各银行自认为其是市场化企业,所以在收费上想上涨就可以上涨。
但是,并非所有市场化收费都是市场化定价。如水电油气等产品,基本上都是相关企业在经营,但其定价,并非是市场化定价。如水价、电价、油价等,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上调价格也是需要通过听证的。《价格法》明确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银行的收费行为看上去虽然是一种市场化定价,但银行与一般的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银行属于垄断企业,好像是个无需证明的老话题。几大商业银行,皆出身国有血统,从上层到地方,行政级别的影子到目前为止还是忽明忽暗地存在着。而且,银行与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银行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重要的公益服务。而当某种服务与公益有着密切联系的话,其定价就不再是银行单方面的事情,而与所有民众都有关。从这个角度来说,银行服务项目定价,不是银行自己关门讨论就能定下来的,而是需要民众的参与。
理解
别苛求银行做“慈善家”
此前,一些银行在吸纳零钱存款时收取“数钱费”,就因其属于不合理的额外收费,而受到了广大储户的质疑和抵制。与“数钱费”相比,同城跨行手续费具有本质区别,属于必须收费的项目。这是因为,银行吸纳零钱存款,数钱是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道环节,是银行应尽的义务,不可额外向储户收费。而储户跨行取款,受理银行无论是人工还是取款机,都是提供的额外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
同时,无论是人工还是取款机,银行都投入了服务成本,当服务成本大于服务收费时,银行就要考虑提高服务收费了。因为,银行也是企业,是企业就不能做亏本的生意,至少必须保证微利。
当然,几大国有银行在调整同城跨行手续费时,又犯了一个“习惯性错误”,即没有取得银监部门的批准,没有向广大储户征求意见,也没有提前向储户告知。这个“习惯性错误”,是民众最难以容忍的,也是银行部门在今后必须坚决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