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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打不破 鼓励民间投资就是空喊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7月29日22:09
  今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在民间投资领域引来一片喝彩之声。时隔两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于近日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7月28日《国际金融报》)

  “新36条”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除了其出台的时机,最重要的就是相比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在力度和可操作性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和加强。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一问题上,进一步明确了20多个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的职责任务。

  一个新政策的出现,特别是像这种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文件出台,近来政府官员纷纷出面表态,解析这个政策的创新或好处。不过,人们在高兴之余,又有些担心,现在提出“新36条”,是否与5年前制定的“非公36条”同样遇到执行难的问题?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非公36条”,其中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这个“非公36条”在鼓励和保护民间投资方面,比过去任何一个文件都更加突破,但从实际情况看并未能取得预期成效,民营企业看得见摸不着的“玻璃门”却似乎有越来越坚固之势。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国内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底国家出台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资金大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上,民营企业难以涉入其中,而被经济学家们认定为4万亿绝大多数给了国企。的确,许多国企正是凭借国家给予的大量资金,利用当前时机肆意扩张,在钢铁、房地产、航空、能源、水务等一系列领域空前压缩民企的生存空间。

  这意味着,在一些领域,民营企业实际上仍未能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由于垄断者能够在市场上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因此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导致投资效率低下,也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垄断企业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限制、排除竞争,对民间资本产生了“挤出效应”。

  《中国企业家》杂志曾进行了一项针对企业高层的问卷调查,结果认为近年来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比例高达72.73%。偏偏去年和今年又发生了几件大事。从“方兴地王现象”到“中粮入股蒙牛”,从“山钢吞并日钢”再到“山西煤矿重组”……只要有国有资本介入的每一桩并购重组事件,似乎都成了对民间资本“挤出效应”的有力例证。

  例如5年前,国内钢铁业的增量有三分之二来源于民营钢企,而如今,许多民营钢企却成为国企的“盘中餐”。去年9月上旬,山东钢铁集团吞并民营企业日照钢铁集团就是典型的例证。2009年上半年亏损12.85亿元的山钢吞并同期盈利6.6亿元的日钢是典型的“强买强卖”案例,虽然日钢从来都不心甘情愿被山钢吞并,可是又很无奈,几番挣扎依然无济于事,甚至面临银行断贷、环保部门叫停开发项目的危险。

  尽管政府决策层出台了“新36条”,现又发出《通知》对各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从现实来看,推动民间资本投资面临的阻力依然强大。例如,多年来社会事业中的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尝试了多种方案,但均在鼓励民资进入上踌躇止步。前两年在制订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的《放贷人条例》时,《条例》起草机构就与监管部门就有过激烈争议,这个“条例”最后胎死腹中。

  因此,“新36条”的发布只是一个前奏,民间资本的春天还需要看接下来各个政府部门及各级政府的具体实施。不过,许多好的政策并不一定得到很好的结果。导致这个现象的根本在于我们的体制很难确保好政策的执行。因此,要确保“新36条”的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否则“新36条”也将和5年前的“老36条”一样,鼓励民间投资就只是空喊。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责任编辑: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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