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不得在公众媒体发布持有具体证券的建议;不得向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监会29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简称《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简称《研究报告》)两个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8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投资顾问》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则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规定的发布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提升证券研究水平,深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
据该负责人介绍,《投资顾问》明确了守法合规、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资质要求和注册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次从法规角度明确了荐股软件、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来提供建议服务等行为,应当执行该规定。并提出客观说明功能、揭示固有缺陷、揭示投资风险等要求。
《研究报告》对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作出规定,确立资质管理和人员注册、保持独立性、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公平对待使用者、公司及人员利益冲突管理、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安排等作出规范要求。
《研究报告》明确,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
而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谋取不当利益。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此外,针对近期有媒体报道称部分券商存在研究报告抄袭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对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等要求主要是对券商研究所“质量把关、合规防止利益冲突”两方面加强审核规范,但他同时透露证券业协会已经关注这一问题,正研究从自律角度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 (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