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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控基金自营与分析师合谋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0年07月30日08:2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7月29日晚间,证监会连续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斩断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业“潜规则”利益链条。

  证监会明令,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证券研究报告,并在制作和发布研究报告上不受他们影响或干涉。

  同时,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经合规管理人员审查后,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严格建立隔离墙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指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是指个股及证券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策略等;但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发表分析、评论或者意见则不适用。

  此前,已有证券公司向记者透露,由于一些证券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出现问题,证监会曾向约十家券商发类似于“查询函”的形式,予以调查问询。此前,媒体就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包括提前获知研究报告利好信息抢先买进,或是借研究报告的推荐评级为自营抛售做掩护等等。

  就此,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由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质量管理,由合规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涉及的合规管理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同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静默期安排

  另外,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 静默期安排:(一)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二)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对于研究报告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证监会亦要求做出留痕记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违反法律法规和现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注销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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