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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严禁买入ST类股票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卢晓平
2010年08月06日07:02

  除不动产的开闸力度引起市场关注外,昨日正式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及的其他投资渠道同样备受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的规定,超乎市场预期,这给保险资金在短期内提高收益留出了空间。

  另外,根据《办法》,保险资金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VC);不能投资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ST)”、“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的股票;不能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高污染等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办法》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与此同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

  《办法》还确立了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

  据介绍,《办法》总结了多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发展的成果,吸收了现行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8月3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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